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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公益行为——有困难 有出路

—— 民间养育机构与专家学者谈两部门《通知》

2014-06-24 11:12:06 作者:孔喜慎 宋明艳 翟海晶 任大海 来源:《信德报》2014年6月12日,22期(总第586期)

[对话民间养育机构]

5月5日,民政部、国家宗教事务局《通知》颁发后,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有人说这是民间机构的好消息,也有人对“不得强制孤儿、弃婴信仰宗教”难以释怀。围绕着几个问题,河北“信德”和进德公益对17家养育机构进行了采访。这17家机构中,12家是五大宗教团体创办的机构,5家仅是创办人或负责人有宗教信仰。

问题一:看了《通知》后的主要感受是什么?

几乎所有受访者都表示,《通知》再次肯定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与民政部门合办或申请代养、给予身份认证并将提供生活、学习保障等意见更是让大家看到了希望。河北宁晋黎明之家的王清芬修女激动地说,感到了政策上的突破和进步。石家庄弘德家园的常辉法师则说:“《通知》将有助于充分调动宗教界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积极性和发挥宗教界在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中的重要作用。”陕西宝鸡凤翔若瑟之家的杨修女表示,《通知》有助于完善原有的管理;孩子将有可能结束没有公民身份的尴尬,有可能得到国家的补助,可缓解孩子及民间助养机构生存的困境。浙江平阳三台道观的负责人说,《通知》是国家对道观所做抚育弃婴工作的一种肯定和认同,希望能有更具体的政策来解决弃婴的户口问题。

问题二:《通知》解决了哪些实际问题?

受访者表示,《通知》中与民政部门合办或申请代养、落户与费用补助等条款给了慈善机构较具体的指导方向。户籍登记与缺乏经费是多年来一直困扰助养机构的难题,《通知》让他们感到政府的关心就要落到实处了。山西的石仲芳修女说:“既然国家有了这方面的政策,我们就应该加强自身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当地民政部门协商争取,确保身份合法,生活和教育有所保障,也就是我们今后要名正言顺地做慈善。”浙江南雁兰台道院负责人表示,以前当地的民政部门就曾在一些孩子的身份认定上给予过帮助,现在有了《通知》,希望其他孩子的户口也能够得以解决。

问题三:在《通知》实施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哪些困难?

很多受访机构都希望能看到合办或申请代养的具体实施办法。“很可能机构与地方民政部门合办或者代为抚养的协议中彼此的权利和义务中需要很多细节上的协商。”一位河北的修女如是说。一位法师也指出:“地方各级政府机构在遇到问题时有相互推诿的现象。希望这一次民间助孤慈善机构法律合法化进程中,民政部、宗教事务局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规范这一进程。”山西一位助养机构的园长则说:“《通知》第5条中的‘材料确实无法补齐不能认定为孤儿的,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救助’。这非常令人感到安慰,但恐怕遇到的困难会较大。”若瑟之家的杨修女指出,《通知》第三条要求“宗教界兴办机构要有相对稳定的人力、财力资源,要有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的制度,具备儿童健康成长必需的抚育、教育等条件”。这是否需要有一个机构大小、孩子数量的界定?因为许多机构的孩子并不多,卫生防疫和教育完全可以与所在社区共享。

问题四:针对《通知》还有哪些建议或请求?

鉴于将来可能遇到的困难,受访机构都希望将基层的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一位穆斯林孤儿院负责人说,希望文件再细化,对当地现有民间孤儿院情况详细调研,不同地区出台不同的政策,按照积极支持民间公益的原则扶持民办孤儿养育机构的发展,将此类机构纳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目录作为政策支持的重点。

其实《通知》的第7条和第8条明确要求民政、宗教事务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难题,但不少受访者还是表示出将来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沟通的担忧。山西一位修女园长很直接地说:“我最担忧的是地方有关部门是否会协助我们这些小机构完成注册以及后续的具体工作。就怕政策不错,但各个地方实施起来又是一回事。”

除了大家都想知道合办、代养的具体标准与办法,因考虑到合办、代养过程中的困难,也有半数机构提出:国家既然肯定民间个人和组织所做的工作,可否给予注册成民办非盈利机构,继续为这些(这类)孩子们服务?河北一位助养机构的园长说:“规范管理及业务指导是必要的,但是很多机构都有10至20年的经验,就怕一些地方性的合办协议条款中有些强制性的条款,收养机构认为不合理。”“既然认为民间机构符合条件,为何不能让它成为一个注册的NGO组织,由民间机构自我管理,有关部门可适时检查呢?”一位修女提出了同样的建议。若瑟之家的杨修女说:“《通知》强调‘要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始终坚持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这正是这些团体的理念与原则。对于一些尚未达到要求的民间机构,政府可不可以协助其达标,尽量不要强行让孩子离开他们生活了多年的家?”

问题五:对《通知》是否有困惑和担心的地方?

《通知》是针对“宗教团体兴办”的孤残弃婴收养和救助机构,那么其他只是创办人或者负责人有宗教信仰的机构怎么办?受访的4位基督徒和一位穆斯林面临着同样的问题:“我们自己和部分同事有信仰,能享受有关政策吗?我们不属于《通知》中所述的三类主体兴办的机构,能否针对民间个人机构出台一项类似的政策?”

陕西一位修女园长对身份认证还有困惑:“只有‘与民政部门合办或签订代养协议的宗教界兴办机构’,孩子才可以落户吗?我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这样的做法似乎与公约第7条‘每个儿童都有自出生起即获得姓名和国籍的权利’不符啊。”


黎明之家的修女和孩子们

受访者中对《通知》中“不得强制收留的孤儿、弃婴信仰宗教”一句,并没有太强烈的反应。一位河北的修女说:“我觉得不必要刻意关注这个话题或者把问题放大,顺其自然就好,孩子们对我们说的是:‘没有感觉姑姑强制我们信仰天主,反而觉得姑姑强制我们上学’。”另一位陕西的修女认为:“宗教团体或人士收养弃婴,是基于对生命的敬畏、珍惜,多数孩子是在生命垂危或有肢体严重残障的状况下被遗弃的,这些人与孩子同甘共苦,养育孩子们成长,他们的言行自然会影响这些孩子。孩子随年龄增长接受信仰是正常的事,不存在强制。”

[对话专家学者]

《通知》)明确肯定了宗教团体创办的助养机构的贡献,提出了规范管理和政府支持的办法,所以这些民间机构深感欣慰并对未来的发展充满信心。但他们同时也渴望出台具体的执行办法,那些“三类主体”之外的机构更是盼望着也能尽快得到政策扶持。《通知》关系着这些民间机构的生存与发展,让我们看看研究公共政策的专家学者又是怎么看待此事的。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医务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刘继同说,从文件内容看,政府正在建立儿童福利制度,目前我国在这方面还处于初期阶段。“从宗教背景的儿童福利机构到公益福利机构,现在再到19世纪以来的民间组织的成立,我们现在是五六个阶段同时并存的过渡阶段,希望这样的阶段尽快成为历史,这才是政府的发展方向。”

刘继同认为,由民政部和国家宗教事务局联合下发文件,可以看出两部门已经形成了共识,以后不会再出现“有着宗教背景的儿童福利机构”这样的说法,无论是民办的、公办的,都将会是一个标准。这实际上对具有宗教背景的儿童福利机构来说是一件好事。但同时,也对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会要求这些参与服务的修女、神父或教友具有专业的知识及相关能力,为儿童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像必须首先取得‘儿童社会工作者’资格等。政策实际上是指明了具有宗教背景的收养孤儿、弃婴机构未来发展的方向。”

刘继同还指出,《通知》不仅指明了未来的发展方向,也同时预示着有宗教背景的孤残儿婴收养工作的转型、升级和改造,无论是流程、管理还是资金等方面,都将更加现代化、专业化和本土化。“我们可以从各种角度来理解。比如,今后也许还会建立中国宗教灵性关怀,这些收养孤儿、弃婴的机构也许还会有儿童临终关怀,而且我们的修女、神父等就不能只有爱心,还必须掌握更加专业的知识和技能。”

作为热心公益的学者,刘继同特别提到对这些民间机构的帮助。他建议民政系统多给予这些机构一些支持:“其实自民政系统给予这些孤儿600元的最低生活津贴之后,很多参与服务者就意识到只有经济保障是不够的,还需要一系列相关的保障,比如服务者的生活保障等。像这些服务孤儿的天主教修女,如果自己都吃不饱、穿不暖、健康无保障的话,那么又何谈服务儿童呢?”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学者认为,政策应该特别强调科学管理。宗教向善,但任何宗教团体都有不完善的地方,所以国家的责任是监督,提升这些机构的能力。可以说,官方有官方的作用,民间有民间的优势,双方合作,需要的是科学管理。

至于《通知》中提到的“不得强制孤儿、弃婴信仰宗教”,这位学者认为,其实没有实质意义。强迫的标准是什么?到哪种程度算是强迫?如果亲自到访这些机构,你就会感觉到机构就是孩子的家,那些有信仰的爱心人士言传身教,孩子们耳濡目染。

清华公共管理学院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邓国胜指出,总体而言,《通知》肯定了宗教界在孤儿、弃婴救助方面的积极作用,也指出了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有助于规范行为,保障宗教界、孤儿和弃婴的权益。

他认为,一个政策要想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首先需要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相关群体的意见,提高共识程度。如果共识程度不高,执行就容易遇到困难。另外,从操作层面来说,该《通知》比较抽象、笼统。“例如,宗教界如何与民政部门合作?合作协议应包括哪些原则性内容?再比如,《通知》要求要有相对稳定的人力、财力资源,要有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的制度,具备儿童健康成长必需的抚育、教育等条件,这些条件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如果这些问题不清晰,自由裁量权太大,不仅会导致实施困难,也可能会引发一些矛盾和问题。”

他建议,民政部门应该积极主动承担责任,更好履行孤儿、弃婴救助的职责;鼓励宗教界通过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方式,即通过宗教背景的社会组织发挥在孤儿、弃婴救助方面的补充作用,同时加强对包括宗教背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为规范和监督管理。
          
          (参考《中国民族报》)

本文标题: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公益行为——有困难 有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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