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爲公民的基督信友,作爲社团的地方教会也要和其他公民和社团一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否则,地方教会就很难爲政府和社会所认同接受,当然也无益于教会在中国社会的全面发展,更无益于牧灵福传事业的顺利开展。
2008年,笔者在云南宣威地区调研时遇到这样一件事:一位姓刘的信徒举了一个生活中的小例子,来证明基督徒的良好公民形象。一次,他请生意上的伙伴吃饭,饭后那个人要洗脚。
10.教会内共负责任的组织10a.堂区经济委员会101.管理每个堂区在不同程度上可运用的财产,相对教会和相对公民社会而言,都是福传和为福音作见证的一个重要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