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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宗教活动场所暨宗教教职人员管理规定
2003-05-21

第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留宿外来人员,应按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的通知
2003-05-22

(八)年检中弄虚作假的;(九)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第十一条年检合格的宗教活动场所,由年检主管部门在该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证》上加盖年检印章。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
2009-08-26

第十一条宗教教职人员放弃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原认定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宗教团体应当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四川:天主教神哲学院成功举办第五届二期传道员培训班
2018-10-10

迄今为止十年时间,已成功举办22期传道员培训班,已有来自四川五大教区(成都、乐山、宜宾、南充、西昌)和重庆教区、万州教区骨干教友1889人次参加了培训学习,其中有144人连续五期学完了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

从大公会议看今日教会
2013-01-14

上述七次均为天主教会和东正教会所认可,其后则只由天主教会单独举行和认可)第八次:第四次君士坦丁堡大公会议(869-870年)第九次:第一次拉特朗大公会议(1123年)第十次:第二次拉特朗大公会议(1139年)第十一次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
2003-05-21

第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核准登记后,须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交上年度该场所管理情况的报告。第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书和有关表格,由国务院宗教事务局统一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03-05-21

第十二条下列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不得进境:(一)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且不属於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  (二)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09-08-26

第十二条 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不得进境:  (一) 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且不属于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  (二) 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  

宗教院校设立办法
2007-09-18

第十一条国家宗教事务局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立宗教院校的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公布
2021-12-21

第十一条申请人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后,发生影响许可条件重大事项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审核批准;其他事项变更,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