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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信”报复“社会”(三)


2010-08-16 11:28:43 作者:李向平 来源:《信德报》2010年8月10日,23期(总第418期)

    正是因为上述原因,我们才说,吴焕明事件表面上是迷信杀人,实质上却是迷信的信仰方式导致杀人。私人迷信,迷信神秘,这就导致迷信关系与社会交往关系彼此对立的前提。身心危机是私人的,解决方式也是私人而神秘的。私人迷信成为对神秘个人的信赖,因此而失去了对社会的信靠与了解。虽然精神危机是个人的,但是即便是个人的精神危机,也是无法采用迷信方式来予以私了的。吴焕明事件因迷信而杀人,恰好说明了这种信仰方式在现代社会中的局限性,由此构成了迷信报复社会、社会无法建构信仰与信任的严重问题。
    社会建构信仰
    社会缺失,迷信才能作祟。社会无法为私人私密的信仰方式予以纠偏,迷信才会使精神迷失、人生失意。身心困惑与精神危机的私下了断,实际上就是对社会的不信任,而这种方式导致的杀人事件,就是对社会的报复。
    在现代社会,是否能够存在一种独善其身、私密式的信仰方式?我觉得这是传统信仰方式因此而承受的最严厉挑战。信仰应当是一种人与人进行社会交往的神圣性法则。人们生活在人间世界,出自信仰,表达信仰,用信仰之法则约束自己,彰显人生之意义。如果有一种信仰,无法交往,无法分享,只能是私自满足,私下面对,这就失去了信仰的本来价值。或许,这种信仰方式还能处理与面对私人生活中的某些问题,获得一定的精神自足,但是,它们却无法为信仰者提供基于信仰的人间交往规范,往往是在遭受身心危机之时,无情地把私己的信仰者抛向神秘的角落。此时此刻,社会忘却了他们,他们也怀疑社会,甚至仇恨社会,以其神秘的方式报复社会。
    当私人的迷信被作为意识形态的一种话语形式,接受意识形态的深重批判之时,制度宗教却作为制度信仰的形式得以进入意识形态的控制领域,故而才会有中国当代社会“重宗教”而“轻迷信”,私己个人又不得不信奉神秘。其结果是宗教不自由,迷信非正祀。宗教无法提供人与人之间交往的神圣性法则,迷信却造成了私己信仰与社会的对立,最终使社会失去了值得信靠的价值基础。
    宗教信仰涉及的是人类精神关怀的基本问题;私己迷信提供的仅只是个人解决身心问题的临时工具。信仰之所以会形成传统与现代之分别,关键就是在于信仰方式的差异,而非信仰对象的差异。现代信仰能够并应该提供现代人交往互动的神圣性规范,传统信仰却偏重于私人的一时之需、偶然的身心满足。传统信仰大多是依据传统关系如家族、熟人、甚至是神汉巫婆灵媒,以进行私己信仰的表达;现代社会信仰则是依据现代交往关系如社群、团体、共同体等方式来进行表达。
    所以,如何基于信仰而建构、推动传统信仰方式的现代转变?变私人信仰为公民信仰。这是中国当代社会能够建构信任、提供人与人之间神圣性规范的主要路径。换言之,唯有能够交往、沟通的信仰,才是现代公民社会值得信靠、进行互动交往的信仰。私人迷信的毛病,使人们在“吴焕明事件”中再度得以震撼。它使中国人渐渐明了,不是有了信仰,身心问题自然能够解决;而是那种能够为当代中国人交往、互动、意义分享,提供一种神圣性价值法则的信仰,才是我们值得信靠的信仰。我们应当切记,真正的信仰,实乃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交往规范的神圣性表达。
    临了,我想强调的是,上述问题,在日前复兴传统信仰的各类思潮当中,不能引起中国人的高度关注。它说明,公民信仰、以及经由公民社会建构神圣信任的严重性与迫切性。
        (全文完)摘自李向平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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