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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天主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


2011-01-21 10:56:23

    (2009年11月26日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主席联席会讨论并提交七届四次常委联席扩大会议通过,2009年12月28日公布)
    第一条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天主教教区管理制度》、《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关于选圣主教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天主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是指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司铎(神父)、执事、修女。
    第三条   教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维护祖国统一;
    (二)信德坚固,信仰纯正,坚定维护至一、至圣、至公,从以伯多禄为宗徒之长的宗徒们传下来的教会和当信教义的统一与完整;
    (三)立志终生献身教会福传、牧灵事业,善度贞洁、神贫、服从生活,品行良好;
    (四)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带领广大教友走爱国爱教的道路,服务人群、荣主益人。
    第四条  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除具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有较高神学造诣,德才兼备,热心荣主救灵事业,恪守神职圣愿,关心神职人员神形需要,善于联系群众,深孚众望,年满35周岁,晋铎5年以上,仪表端庄,身体健康。
    第五条  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的产生按《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关于选圣主教的规定》进行。
    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祝圣,应由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一位主教主礼,两位主教襄礼,在圣堂公开举行。
    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在祝圣前,要当众宣誓忠于祖国、遵守宪法,坚持基督的信德道理,忠于至一、至圣、至公,从宗徒传下来的圣教会,服务人群。
    第六条  司铎、执事除具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大修院(神哲学院)完成神学、哲学、灵修等各项培育,且成绩合格;
    (二)领受司铎圣秩者应年满25周岁,晋升执事者应年满23周岁,为教会牧灵的需要,经教区主教或教区长的准许,二者的年龄条件可以放宽,但均不可超过1年;
    (三)晋升司铎、执事前需经过一定时间的实习。
    第七条  晋升司铎、执事应按照下列程序:
    (一)教区主教或教区长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对拟晋升者进行审核,考核其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
    (二)教区主教或教区长应征询教区管理委员会和拟晋升者实习所在堂区主任司铎、副主任司铎以及教友的意见;
    (三)晋升司铎、执事后,有关教区应将被晋升者的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爱国会、教务委员会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教务委员会颁发天主教教职人员证;
    (四)举行祝圣司铎、执事典礼,由教区主教在圣堂公开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爱国会、教务委员会应定期将司铎、执事晋升情况报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和中国天主教主教团。
    第八条  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退休、辞职,由本人提出申请,报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批准。
    司铎、执事退休、辞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区主教或教区长同意,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爱国会、教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修女除具备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为年满18周岁、领受洗礼和坚振的女性,且身体健康,仪表端庄;
    (二)人格成熟,热心教会事业,适合度团体生活;
    (三)在教区修女会入初学,完成规定的各项培育且考评合格。
    第十条  修女发愿仪式要在圣堂公开举行,发愿后由所在教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爱国会、教务委员会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教务委员会颁发天主教教职人员证。
    第十一条  修女退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由该修女所在教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爱国会、教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教职人员晋升、退休、辞职(包括修女退会)等,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祝圣的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符合第三条、第四条条件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爱国会、教务委员会审核提出意见,报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审批,批准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祝圣的司铎、执事,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条条件的;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发愿的修女,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九条条件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爱国会、教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劝诫、暂停教会职务、撤销教会职务、停止行圣事职(权)、革除圣职、开除等惩处:
    (一)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的;
    (二)违反《中国天主教教区管理制度》等有关教会规章制度的;
    (三)行为严重不端的。
    第十五条  有关教区对司铎、执事做出停止行圣事职(权)或革职惩处的,对修女做出开除惩处的,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爱国会、教务委员会备案,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爱国会、教务委员会向原备案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主教因个人行为丧失行圣事职(权)的,经主教团审核后,停止其行圣事职(权),情节严重的令其离开教会,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主教因年老体弱不能履行职务的,经教区五分之四的司铎向主教团提出其退休建议,经主教团核实后,可批准其退休。
    司铎因个人行为丧失行圣事资格的,主教或教区长征得教区管理委员会同意,由主教决定,停止其行圣事,情节严重的令其离开教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爱国会、教务委员会备案,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爱国会、教务委员会报原备案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中国天主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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