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nde

法典中的教区及堂区结构


2019-05-21 13:29:50 作者: 赵建敏

  法典中的教区及堂区结构

赵建敏

一、教区

1.教区简史

  教区(dioecesis)一词来源于希腊文。原意为家庭管理。此词后来在罗马法中用来表示某一地区,而此地区是在一城市管理之下。所以拉丁语教区一词dioecesis原意指受一城市管理的某个地区。因主教一般说来均居住在城市,教会很自然地采用了这一拉丁词来称呼受主教管辖的地区。用此词来称呼主教的辖区始自第四世纪末,源于非洲。在公元341年的安提约基会议上 (CouncilofAntioch)就曾使用此词来称呼主教的辖区。此后,该词逐渐在西方通用,到第13世纪成为教会专用名词。

  教区的地区特点始自何时不易确定。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初期的教会,特别是宗徒时期的教会,都是以信友团体的形式出现的。信友们聚在一起祈祷分饼。大部分都是在一些城镇聚会。比如耶路撒冷会议(宗:十五)宗徒们就曾派保禄和巴尔纳伯到安提约基雅的信友团体去解决问题。宗徒之后的早期教会仍然是以信友团体的形式存在的。接续宗徒照顾管理在某个地区聚会之信友团体者,就称为某地区的主教。比如依纳爵 (Ignatius)就被称为安提约基雅主教。到第三世纪中叶,特别是在东方,几乎每一个重要的信友团体都有了其主教。比如在公元256年的卡塔基会议(CouncilofCarthage)就有87位非洲的主教参加,著名的西比廉(Cyprian)为主席。很可能此时的主教仍然以管理某个团体为主。因为此时的教会仍然在罗马皇帝的迫害之下,建立区域性的教区似乎不太可能。开始时宗徒们主要都在城市建立教会团体。接替宗徒的主教们也延续此传统。后来,城市的郊区也逐渐有了教会团体,城市的主教就派遣其他主教代替自己管理照顾这些郊区的教会团体。这样就有了省区主教。公元313年的米兰敕令,使教会得到自由。公元318年公斯坦丁(Constantine)承认了主教的管辖权。公元333年公斯坦丁授予了主教类似罗马地方执政官的地位。很有可能从这时,教会的区域性特点开始出现。这与教区(dioecesis)一词开始出现于第四世纪末可能很有关联。此后,教区的建立由省区主教会议决定。比如,在西方,公元344年的萨弟伽会议(CouncilofSardica)就曾规定(can.vi)建立教区由省区主教会议决定。因此,教宗或皇帝的同意并不需要。公元446年,教宗良第一(LeoI)规定除非在大的城镇以及群众聚居的地方,不应建立教区。自第十一世纪,建立教区的权力特别地归于宗座。按照现在的教会法典(can.373),建立教区的权力归宗座。一般情况下,为了方便管理,教区的划分都同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行政区相同。有些国家或地区,建立教区的事情由政教协定来管理。

2.“梵二”神学中教区的含意

  深刻地理解教会对教区的定义,对理解教区的性质以及教区的机构设置都非常有帮助。“梵二”会议的神学对教会的自我理解有了很深刻的自悟。因此,“梵二”的教会学可以帮助我们更准确地理解教区的含意。

  教会被认为是一个奥迹(Mystery)。教会宪章的开篇就是以此为题。“教会在基督内,好像一件圣事,就是说教会是与天主亲密结合,以及全人类彼此团结的记号和工具。”1教会是一个奥体(Mystery),是基督的奥体,是圣神的工作,是圣宠的标记,是天主圣三在信友团体中的临在。

  教会也被认为是一个共融(Communion)的教会。此词非常深刻地表达了作为奥体的教会特性,也是理解教会学的关键词。教会是一个生活的共融,一个爱的共融,一个真理的共融。2共融的概念表达了天主子民自身的团结以及他们同基督并通过基督与天主的共融。她具有纵向及横向两个方面。纵向是同天主的共融,横向是同整个人类的共融。同时教会的共融是可见的也是不可见的。当然,也表达了个别地方教会与普世教会的共融。

  整个教会在本质上是传教性的(Mission),教会的基本特性是传教。基督的命令是“传福音于万民”(谷:十六,15),3此命令是给予整个教会及其所有子民的。教会是天主的子民这一概念也充分表达了教会的本质。

  “教区乃天主子民的一部分,托付给主教在司铎的协助下所管辖,于是,遵从主教为其牧者,并由主教藉福音及圣体在圣神内集合起来,而组成地方教会;至一至圣至公及传自宗徒的基督教会即临在此处,并在此活动。”4因此,教区是一个地方教会,是天主子民的一部分。而且,不仅如此,每一个“个别教会都是整个教会的缩型,惟一的大公的教会就在他们中间,由他们集合而成。”5地方教会也有其区域性特点。当我们称呼在某一地区的地方教会并将其放在整个教会的架构中托由教区主教管理时,这一地方教会就成为教区。教区通常划分为固定的地区,其中包括在该区内居住的所有信徒(can.372§1)。因此,从一个地方教会应该看到普世教会的身影。一个地方教会也应该显示出普世教会所具有的奥迹性(Mystery),共融性(Communion),以及传教性(Mission)的特质。6也因此,教区的机构,工作安排都应显示出共融的特点并以传教为其根本目的。这也就要求教区的结构应避免冲突,并能各方合作共同为宣传基督的福音而工作。

二.教区结构

1.教区主教

  主教是由天主制定继承宗徒位者,藉赐于他们的圣神被立为教会中的牧人(can.375#1)。主教以基督代表的资格,用善言善表,用权力管理托付给他们的天主子民的一部分。7主教职的牧灵特色表明,主教的职位与工作只是教会的和灵修的。8其他的工作不应是主教的责任。当然,所谓教会的工作和灵修的工作不应狭义地去理解,其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其含意不仅包括施行圣事等,也包括诸如婚姻,家庭,社会正义与和平,教会对社会的责任,文化教育等等许多方面。9主教们也应谨记“主托给其子民的牧人的这种职务,实在是一种服务,在圣经内特意地称为服役(参阅宗:一,17,25;廿一,19;罗:十一,13;弟前:一,12)。”10

  教区主教在委托给自己的教区内,拥有一切为尽牧职所需的直接的正职权,但依法或由教宗法令所保留于教会最高权力,或其他权力的案件除外(can.381)。这一权力是为尽其圣化、训导及治理的职务的。教区主教有许多责任,这里想特别提几点。教区主教有责任照顾其教区内的所有信徒,无论年龄,身份及国籍,是定居者或是暂时居住者(can.383#1)。教区主教对教区内不同礼仪的信徒也有责任照顾(can.383#2)。主教应视未领洗者为托付给自己的人一样(can.383#4)。因教会在本质上是传教性的,对尚未领洗者主教更应给予特别的注意。这一点在教友占少数的地区更应给予特别注意。教区主教同司铎的关系更为重要。所有司铎和主教们共同分享基督的同一司祭职及服务职,11司铎是主教的协助者。12主教应特别关心他们,聆听他们如助手和参议,保护他们的权力,为他们提供滋养知识和灵修生活所需的方法与机构,督促他们善尽其责任,同时为其提供合理的生活费及社会保险(can.384)。教区主教有责任在每主日及本地区法定的庆日,为其子民献弥撒(can.388)。教区主教有责任住在教区内,除参加主教会议等原因外,主教可以连续或间断离开教区不超过一个月(can.395)。教区主教有责任每年视察教区,或全部或一部分,至少每五年视察整个教区一次(can.396)。

2.教区机构

  在教区内有许多机构协助主教管理整个教区的牧灵工作。这些机构,有的是法典要求必须建立的或召开的,有的留给教区主教来选择建立或召开。虽然这些可选择的机构,可建立也可不建立,但大多数情况下其建立或召开是非常有益于牧灵工作的。为教区主教也是非常有帮助的。

1)教区会议(diocesansynod)

  教区会议是地区教会所选出的司铎与其他信徒,按照法典规定所举行的会议,用来协助教区主教促进整个教区团体的福祉(can.460)。它由司铎及平信徒参加。教区主教在聆听司铎谘议会的意见后,可召开教区会议(can.461#1)。只有教区主教可召开教区会议(can.462#1)。但法典并未规定此会议的召开时间。由于经济等原因,许多教区很长时间也未召开此类会议。

  依法有出席权的人员为(can.463):

  (1)助理主教及辅理主教(参阅can.403-411)。
  (2)副主教及主教代表(参阅can.475-481),以及司法代理(参阅can.1420,1422,1420#5)。
  (3)司铎谘议会成员(参阅can.495-501)。
  (4)牧灵委员会的某些成员(can.463#15*)。
  (5)教区大修院院长。
  (6)总铎。
  (7)由总铎区所选出的代表(can.463#18*)。
  (8)修会会院的数名院长

  附注:教区主教可邀请其他圣职人员,或修会成员,或平信徒以成员身份参加(can.463#2)。教区主教,如认为适宜,也可邀请非天主教的某些教士或教徒,以观察员的身份出席(can.463#3)。
只有教区主教可签署教区会议文件并公布(can.466)。
  教区会议的终止参阅can.468。

  2)教区公署(主教公署)(diocesancuria)(c.469-494)
  教区公署是由某些机构和人员组成,以协助主教管理整个教区的(can.469)。教区主教有权任命教区公署的任职人员(can.470)。

  (1)职员
  包括副主教及主教代表(can.475-481)。每一教区应有副主教,通常只有一位,有其他牧灵原因可有多位(can.475)。如果需要,教区主教可以任命主教代表(can.476)。主教代表只能有限期地被任命,任期长短由主教的任命书规定(can.477#1)。副主教及主教的资格参阅can.478,其职务的终止参阅can.481。
  教区公署秘书长。教区公署应设置秘书长,其主要任务是撰写及处理公署公文,并将之保存于公署档案内(can.482#1)。公署秘书长同时也是书记(can.482#3)。
  也可有其他人员(can.473#2,482,483)。

  (2)教区档案
  三种档案:一般档案(can.486,487,488),历史档案(can.491#2),秘密档案(can.489,490)。各堂区的档案也应有另一份保存于教区档案室(can.491#1)。

  (3)教区经济委员会及总务主任(can.492-494)
   教区必须设立经济委员会(financialcouncil)(can.492#1)。
  其成员为:教区主教或其代表任主席,另外至少三位精于经济事务及民法,且诚实可靠的人,他们可以是平信徒或司铎(can.492#1)。成员任期为五年,届满可连任 (can.492#2)。主教之四等亲内的血亲或姻亲不得任此委员会的成员(can.492#3)。
  经济委员会责任参阅can.493,423#2,494,537,1263,1277,1280,1281#2,1287#1,1292#1,1305,1310#2。
  总务主任之任命,任期及责任参阅can.494。

  3)司铎谘议会(presbyteralcouncil)(can.495-501)
  教区必须有司铎谘议会(can.495#2)。
  其成员为:半数应由司铎们按规章选出,有些因职务关系应按照规章为当然成员,主教也可自由任命一些(can.497)。如果司铎人数不多,按照规章也可以是所有教区司铎。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者为:所有教区司铎,在教区工作任职的其他司铎(can.498#1);规章也可将选举权付与其他在教区内有住所或准住所的司铎(can.498#2)。
  司铎谘议会的责任参阅can.443#5,461,463#15*,515#2,531,536#1,1215#2,1222#2,1263,1742#1。
  司铎谘议会的终止参阅c.501。

  4)司铎参议会(collegeofconsultors)(can.502)
  教区必须有司铎参议会。成员6-12名,任命时应是司铎谘议会成员。任期五年,但可以继续直到新参议会成立。参议会由教区主教主持,主教被阻或出缺时,由临时代替主教者主持,如临时代替者尚未产生,由参议会中晋铎较早者主持。
  参议会责任参阅can.272,377#3,382#3,404#1#3,413#2,419,421#1,422,485,494#1#2,501#2,502,8334*,1018#12*,1277,1292。

  5)主教谘议会(episcopalcouncil)(can.473#4)
  主教谘议会是可选择性的。它由副主教和主教代表组成。

  6)教区牧灵委员会(pastoralcouncil)(can.511-514)
  教区可以成立牧灵委员会(can.511),并有其规章(can.513#1)。
  成员资格:天主教信徒,包括圣职人员,修会成员,特别是平信徒,应有充分的代表性(can.512)。
  其责任是在主教权下,对教区的牧灵工作,加以研究,探讨,并提出实际的结论(can.511)。其责任及与其他机构的关系参阅can.514#2,443#5,463#15,511,512,513,514#1,536。
  牧灵委员会的终止can.513。

  3.堂区及其机构

  堂区是地区教会中固定成立的信徒团体,由堂区主任在教区主教的权下,负责其牧灵事务(can.515#1)。主教在咨询司铎谘议会的意见后,可以设立、废除或变更堂区(can.515#2)。堂区可以是地区性的,也可以是团体性的(属人的堂区)(can.517,518)。

  1)堂区主任
  堂区主任是堂区的本有牧者(can.518,519)。堂区主任依法为其团体履行训导,圣化与治理的责任,为托给自己的团体从事牧灵工作,并与其他司铎或执事合作,以及平信徒的协助(can.519)。
  堂区主任的资格参阅法典can.521,524。堂区主任的任命参阅can.522,523,524,525,526,527。堂区主任的责任参阅can.528-534。堂区主任职务的终止参阅can.538,539.

  2)堂区登记册
  堂区应有圣洗录,婚姻录,亡者录等。参阅can.535。

  3)堂区牧灵委员会(can.536)此委员会是可选择性的。

  4)堂区经济委员会(can.537)此委员会是必须的。
  赵建敏神父整理
  1997年6月29日于比利时天主教鲁汶大学

作者简介:
  赵建敏:圣名伯多禄,1963年出生于河北正定县。1984年进入天主教北京教区神哲学院;1989年12月21日晋铎;此后后年任教于该神哲学院:1992年到堂区工作:1994年11月至1997年9月在比利时鲁汶天主教大学学习,获教会法硕士学位:2002年获教会法博士学位。现任北京教区教务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北京天主教与文化研究所所长,上智编译馆馆长。

 


本文标题:法典中的教区及堂区结构

  • 信德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 1、投稿:本网欢迎网络和传真等各类方式投稿,但请勿一稿多投。
  • 2、版权:凡本网注明来源:“信德”的所有内容,版权均属于“信德”所有。欢迎转载,但请注明出处。
  • 3、文责:欢迎各地教区、堂区、团体或个人提供当地新闻及其他稿件,信德网一旦刊登,版权虽属“信德”,但并不代表本社或本网观点,文责一律由投稿者(教区、堂区、团体、个人)自负。
  • 4、转载: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信德’)"的内容,为本网网友推荐而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内容并不代表本网观点,转载的目的只在于传递分享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