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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铎与司牧关系的反省


2019-05-21 13:31:30 作者: 李占江

司铎与司牧关系的反省

李占江

  近几年来,许多教区存在着主教与神父合作上的问题,本文想从神学和教会法典的角度去分析“作为神职人员的职责”,从而总结出主教和神父应有什么样的关系。

一、神学的解释

  一些神学家认为神父的第一职责应该是宣讲基督福音。他们强调圣言的重要性,尤其是在圣事中。我们知道圣事带给我们的是与真实生活的基督相遇,他以大能临于圣事中。比如圣体圣事:以言语成基督的圣体圣血。这种讲法的好处是缩短了天主教与基督教的距离,特别是基督教的路德派。

  另一些神学家,随从多玛斯及特立腾大公会议的主张,认为神父的职责首先是行圣事。他们主张圣体圣事是作为神父特别的一个职责,根据教会中世纪的说法,圣事是为了民众的利益,除非滋养了民众,否则圣事是毫无果实。在中世纪,许多的神学家主张神父具有完整的圣事权力,主教只是在被祝圣时加上了管理权。因此,从圣事的角度去解释神父的职责对于主教似乎没有一个公平的看法。不过,梵二大公会议以后,教会回到了教父时期的讲法,就是与东方礼的看法相同,主教才有完美的铎职,主教的受祝圣是一件圣事,所有与普世教会相通的主教是主教团的一员。

  《教会宪章》第20号指出,主教的第一职责是“牧放基督的羊群……,主教们和他们的助手——司铎及执事——接受了为团体服务的职务,替天主来监护羊群、作其牧人;作教义的导师、圣礼的司祭、治人的职员……。因而神圣大会确认主教们由天主的安排,继承了宗徒的职位,作教会的牧人,听从他们的就是听从基督;拒绝他们的,就是拒绝基督及那位派遣基督者(参阅路十:16)。”

  所以,牧民的职责特别属于主教,也属于在主教领导之下的神父们。《司铎职务与生活法令》第6号说道:“司铎按其份内的权力,执行基督元首及牧人的职务时,以主教的名义,集合天主的家庭,就像共有一个生命的兄弟团体,并领导着它,藉着基督、在圣神内,走向天主父”。所以,神父们应该是主教忠诚的合作者,协助主教来管理、圣化天主的羊群。神父们和他们的主教组成了一个司铎团。(参阅《教会宪章》28)。

  自从梵二大公会议以后,一些神学家对于铎职有很好的解释。卡斯巴在1969年发表了一篇文章,他以耶稣基督是善牧开始,解释了耶稣基督冲破了当时宗教仪式,超越了神圣与世俗的分岐,使天主普世救恩的爱具体化。整个的天主子民分享了铎职,由天主圣神的带领以不同的方式表达出来。对于卡斯巴,铎职是功能式的,司铎是团体的领导,领导者是需要有圣言及圣事的服务。因为铎职的服务是指向基督,所以它具有很深的存在性,就是神父变成了他所做的,如同基督所做的一样。神父在被祝圣时有了不可毁灭的标记,这标记就是让神父永久地去服务。

  在管理方面,卡斯巴主张要用“民主”的方式,因为这种方式的目标是达到完全的合作。否则,彼此之间会产生争斗,不会有合一的存在。

  卡罗特是比利时的耶稣会士,当代的神学家。对他来说,神父是牧者,牧放基督的羊群,如果有需要就为他的羊群牺牲自己,牧者的职责不是圣言及圣事的对立面,而是包括它们。牧者的爱通过宣讲、圣化和管理他的羊群表达出来,如同在福音中的善牧。他强调羊也认识他。(若10:4)

  耶稣将牧者之职交给了十二位宗徒,主教是宗徒的继承人,神父分享了主教之职。但是,神父也具有从他本质来的权威,就是通过被祝圣为神父,司铎分享了基督自己的权职。比如:神父举行感恩祭的权力是从天主来的。主教可以禁止一位神父做弥撒,但不能使做弥撒无效。

  为圣言服务只是为做神父特别重要的,而不是做神父的全部工作,神父的工作是宣讲福音,召叫人领洗或建立一个团体。在这团体中,神父是合一、成长的代理人。在他的祈祷和祭献中,像基督一样,代表人类家庭向天主祈祷。

  基督是唯一天人间的中保,在某些程度上,通过参与基督中保的工作,神父也执行了中保的工作。在天主眼中,他代表众人。在众人的眼中,他代表了天主。当然,作为牧者,他应效法基督的德行。主教是教区合一的标记,同主教一起,神父们应为了合一而努力,要使教会成为合一的标记。这也是对所有信众的召叫。

  总之,神父的权力不是来自团体,而是在受祝圣时通过主教领受的。他最终的权力是从耶稣基督来的。耶稣基督的权力是从天上来的(谷11:27-3)。神父具有从天主来的权威不是为了压在教友的头上,他要严格遵照福音的精神,为天主的子民服务。(格前4:2)为得到教友的信任,神父必须尊重教友的能力,在一些事上同他们商量,欢迎他们的合作。

  综合上述,我们知道主教是教区合一的标记,神父是主教的助理,分享了主教的权力,以牧放天主的羊群。他们之间应是很好的合作关系,在爱德中日趋完善。在1983年的《教会法典》中,可以看到彼此的义务和责任。

二、法典的反省

  1983年的教会法典可以说代表了圣教会的特色,特别是梵二大公会议的教导。在法典中,主教的责任可以说散布各处。但是主要的条文是381-402条,384条很清楚地说明主教应怎样对待他的司铎:“教区主教要特别关心司铎,要聆听他们有如助手和参议,保护其权利,设法使之尽其身份上的责任,为之提供滋养知识和灵修生活所需要的方法和机构;同时要提供司铎合理之生活费,和依法规定的社会保险。”

  主教首先应以身作则,在爱德、谦虚以及生活简朴各方面做圣德的楷模(387条)。神父们应对主教表示尊敬服从,这是一项特别的义务(273条)。主教对他的神父们要公平。为他们创造继续学习的机会(279条),要保障神父们在生病、残障或老年时,能妥善获得需要的照顾(参阅281条)。另外,主教也应该让神父们一年有一个月的假期(参阅283条;533条;550条)。

  法典要求主教与神父的合作是为了保护教会的利益。比如说,每个教区应有司铎参议会(502条),在重大的事情上主教要聆听他们,甚至要征求参议会的同意,1292条1项规定:“除遵守638条3项的规定外,拟变更的财物的价值,只要在主教团为该地区所规定的总值最高额及最低额之间,如为不属教区主教的法人,则其主管应照本团体的章程规定进行,如法人属教区主教,则由主教取得经济委员会和参议会及有关人的同意进行。以上之同意,教区主教在变更教区的财产时亦有需要”。

  可见,在财产或房地产的转让上,如果达到一定的数额,主教不能自己作主,必须经过经济委员会、司铎参议会,甚至有关个人的同意。如果主教不征求他们的同意,主教的转让财产行动是无效的。127条1项清楚地讲到:“当法律规定,上司先征求某团体或某些人的同意或意见,而后为其行为时,应照166条的规定,召集该团体或那些人,但特别法或本有法律对咨询意见另有规定时,不在此限;但为使行为发生效力,应获得出席者绝对过半数之同意,或咨询所有出席者的意见。”这似乎是带有法律强迫性的主教与神父的合作。但是,如果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主教与神父也应该为了教区的发展,为了传扬福音来共同商议及合作。

  在法典中,能很好表现主教与神父们合作关系的是教区的司铎咨议会。它不像教区牧灵委员会那样是一个可有可无的组织(511条)。根据教会法的要求,每个教区必须成立司铎咨议会,其目的是依法律规定,协助主教治理教区(495条)。司铎咨议会的组成必须是神父们。他们如同主教的参议员,由不同的牧灵工作中选拔出来,由担任某种职务获取资格或由主教委任(497-99条)。主教应同他们商量各种有关教区的重大事项。

  司铎与主教不能处于一种相互隔离的状态而期望对教区的牧灵工作有很好的进展。司铎咨议会是以具体有效的方式表达了司铎与主教之间的共融。在咨议会中,主教应谦虚地聆听神父们的意见,并达到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更重要的是要取消恐吓的言语、权力的纷争和激烈的争论。

  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在“给神父的一封信”中提到梵二大公会议给司铎团体生活一种新的形式,就是主教和他的司铎们有一种特殊的纽带。这连接主教与神父们之间的纽带扎根于基督奥秘内,整个司铎的生活和牧灵服务使这条纽带不断地加深和坚固。司铎咨议会应在加深主教与其司铎关系上负有特别的使命。

  既然司铎和主教在不同的程度上分享了基督的牧职,就应该在牧灵上互相合作。司铎咨议会不是教会的又一个管理结构,而是深刻表达了主教和他的司铎们在圣事内的共融。主教应视他的司铎为弟兄和朋友,在同一的牧灵工作中合一。所以,为了教会的利益,主教需要在教区重大的事务中与他的司铎商议。

  虽然司铎咨议会对主教只有建议权,但是如果主教在法典要求的事项中不询问司铎咨议会的意见,主教的行动是无效的(参阅127条)。以下的事项主教应听取司铎咨议会的意见:

  1、461、1-召开教区会议。
  2、515、2-主教建立、废除或变更堂区。
  3、531-规定为堂区服务时所得奉献的归属,以及执行职务的圣职人员的酬劳。
  4、536、1-每一个堂区建立牧灵委员会。
  5、1215、2-建立新教堂。
  6、1222、2-将教堂改为俗用。
  7、1263-为教区的需要向所属主教的法人征税或在严重紧急的情况下向其他自然人和私法人征税。

  从以上的法典条文可以看出,主教在一些重要的事上要聆听司铎的建议,他不能一意孤行。因为商议是合作的一种形式。在十七世纪,苏阿来兹认为咨询是寻求真理的一条明智的道路,因为把许多的选择放在一起对于发现真理来说有很大的帮助。诚然,咨询有时会显得累赘,但是它会使管理者做一很好的决定。通过咨询合作来做的决定是平衡的,有理性的,公平的和实用的。

  最后,我愿意奉劝大家,领受了神品圣事,就是许诺了一生全部奉献给天主,为基督在现今的世界中作证。虽然,在传教的工作中,年轻神父的看法与老主教不同,但是在基督的爱内应彼此理解,因为我们都有一颗热心,就是要把天主给我们的羊群牧放好,我们都愿意把福音广传天下。我们应该称赞老主教在他们的宗徒职务上所做的慷慨的、热诚的奉献。神父与主教的关系应在爱德、祈祷和合作中不断地加强。这种建立在我们共同信仰上和在爱德内实行的合作是基督继续爱教会的一个标记。否则,过度武断,只说不做或拒绝对话会伤害这种关系。因此,主教和他的神父们应有一种彼此信任的态度,为传扬基督的福音而不懈地努力。

作者简介:

  李占江:圣名若瑟,1969年出生于河北栾城县。1984—1988年就读于河北省神哲学院;1988年到上海佘山修院进修和工作五年;1993-1999分别在美国波士顿若望神学院和华盛顿天主教大学就读,并获神学硕士及教会法硕士学位。1999年回国任教于河北神学院:2002年1月再度赴美攻读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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