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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建明博士发表论文:公益事业与宗教的社会...


2019-05-21 15:52:04

公益事业与宗教的社会主体性(论纲)
(概要)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暨佛教与宗教学理论研究所教授何建明博士

     宗教的主体性有三种,即信仰主体性、社会主体性和文化主体性。宗教的信仰主体性是指宗教的信仰生活而言的,更主要的是指宗教的神圣性。
     如果说宗教世俗化运动在二十世纪成为主流,那么可以说基要主义将成为二十一世纪宗教的主流。
我认为,宗教的信仰生活或其神圣性修证固然重要,并在宗教信仰中占据非常重要的、乃至核心的地位,但是,它并非宗教主体性的全部,它也不能代表宗教主体性的其他方面——宗教的文化主体性和宗教的社会主体性。
没有文化性和社会性而只有神圣性的宗教,它不可能产生,也不可能延续,更不可能发展。

     所谓宗教的社会主体性,就是指宗教的社会属性——即拯世救民性质,是宗教徒信仰宗教的社会责任和在社会中所担当的角色特征。
     首先,任何一种宗教的产生,都有强烈的社会拯救物质,这谅决定了任何一种宗教都有一种强烈的拯世救民的社会责任,并力求担当合适的社会角色。
     其次,任何一种宗教的存在,都只能在现实的社会中,依存于现实社会的政治、经济和各种社会条件及人们的现实需要,这就决定了任何一种宗教都只能是社会的宗教,宗教的社会性决定了宗教必须担当起自己特有的社会主体性角色。

     宗教的社会主体性以拯世救民为其主要特质,并以服务于社会和大众的公益慈善事业为其主要表征。
基督教鄙视人们对财富的贪婪,更提倡关心他人,特别是要关心那些弱势社会群体。不仅如此,基督的拯世救民理念充满了博爱精神,不仅没有人我之别,也力图打破敌我之界。也正因为如此,基督教对行善或作公益慈善事业,不求得到现实的回报,而上帝一定会记得他,并赏赐他的生命。
     近代以来基督宗教在中国做了大量的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伊斯兰教的社会主体性观念其实与基督教并无根本性的差异。伊斯兰教每年一度的著名封斋活动,就是要上自王公大族,下至黎民百姓,特别是那些富裕者,能在一个月的劳苦和饥饿中去积极地思考,主宰者的良苦用心,使他们知道天下苍生的艰难困苦,从而追悔过失,激发爱心,多方拯救与尽力帮助那些鳏寡孤独病残的弱势群体。因此,施舍行善,成为伊斯兰教最基本的品德要求。

     东方的华教和道教在阐释其拯世救民的宗教社会主体性角色时,则表现自己独特的理解。而且这种理解,还表现出鲜明的历史性特征。
     佛教是非常重视救济一切众生的菩萨行的,而不提倡甚至反对执着私我、迷惑外道、心行偏狭。也正因为如此,佛教提倡施舍以救济众生。
     佛教重出家轻在家及法施胜于财施的基本观念,使其在历史上不仅轻视甚至鄙视财物,这是传统佛教之社会主体性意识的一个最显著的特征。这也正是佛教长期以来在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上之所以远远不及基督宗教和伊斯兰教的一个重要原因。
     当代佛教已经将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当作其重要或主要的弘法利生之工作之一。
     道教的社会主体性观念与佛教比较相近,但是相较于佛教在观念形态上要落后一些。传统道教基本上是以个体潜修和集体信仰活动为主,社会主体性意识常常消融在信仰主体性意识之中。

结语

     宗教的社会主体性是宗教主体性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公益慈善事业是宗教的社会主体性的主要体现。
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社会主体性更强调对现实生活的救济,将报偿和荣耀归属于超现实的主宰者,因而他们的公益慈善事业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主体性更能体现宗教的本质要求;而佛教和道教的社会主体性更强调心灵的救济,将报偿和荣耀归属于现实的行善者,因而他们的公益慈善事业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主体性往往体现出宗教的应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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