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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教名衔知多少?


2012-09-19 10:59:58 来源:《信德报》2012年9月13日,33期(总第504期)

    枢机主教(Cardinal Bishop)、宗主教(Patriarch)、首席主教(Primate)、总主教(Archbishop)、都主教(Metropolitan)、教区主教(Diocesan Bishop)、助理主教(Coadujator Bishop)、辅理主教(Auxiliary Bishop)、领衔主教(Titular Bishop)和荣休主教(Bishop Emeritus)之间有什么分别?


枢机徽章(牧徽)的统一标准 

    按圣秩圣事而论,梵二后的圣秩(神品)圣事只有三个等级,即主教职、司铎职及执事职(教理1536)。上述职务,按圣秩圣事所授予的主教职务而言,都享有同样的圆满的主教圣秩圣事。


枢机礼服、礼冠

    从新约和早期的教会文献可以得知,早期的教会只有简单的地方教会组织,每个地方教会(教区)的首领就是当地的主教。基本上各教会都是各自运作,行政独立,由各自的主教领导,而因着教会的唯一及至公性,他们彼此间又是连结合一的,地方教会之间不时都有一些合作及交流。为着共同商议一些地区的教会事务,如纪律或教义问题,主教们也会相聚举行会议。
    当时的罗马政府是以行省(province)方式管治,省中最重要的城市就是都会(Metropolis),都会很自然地成为省内的经济、行政、文化,甚至是宗教的中心。都会的主教(都主教)慢慢也成为地区教会的首领,享有一些教会法所赋予的特别权力和责任,也享有特殊的地位。另外,当时一些资历较高的主教也具有一定的威望,被尊称为总主教,他们对附近的教区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我们可以看到都主教的名称是因地(都会)而来,总主教的名称则是来自资历。因两者的职责相类似,到后期都主教和总主教的名称和职位在西方教会渐渐合二为一,都会的主教即成为教省的总主教,教省总主教所在的教区亦被称为总教区;教省总主教会被教宗授予总主教领带,供他在教省的重要礼仪中佩戴,而其他只是领衔(名义上)的总主教则不会被授予总主教领带。
    此外,通常是在一个国家中,其首都,或最重要的教区的主教,按习俗、历史甚至是国王所赋予而享有独特的地位和权力,这些主教被称为首席主教,因一个国家内可以有数个教省,故此首席主教的权力可以是横跨数个教省的。但到今天,首席主教基本上只拥有荣誉的称号和尊位,而再没有实质的法定权力。(法典438)
    另外,各个礼仪传统有其所属的宗主教,在东方教会尤其明显,他们对其所属的礼仪教会拥有特殊的法定权力。西方的其他宗主教只是一个尊称(如葡萄牙里斯本的宗主教),并没有任何实质的行政权力。
    按传统,主教是牧养一个地方教会(教区)的牧人,所以并不存在一种不属于任何教区的主教,而一个教区同时也不能由多于一位的牧人所领导,因此一个教区同一时间只有一位教区主教或称正权主教。除非是当一位教区主教退休后,他仍属于原本牧养的教区,成为荣休主教;又或,当教区主教年老或体弱时,教会可选定其继任人,此之为助理主教。
    另外有一种主教被称为辅理主教,是因着教区的牧灵需要而设的,他并没有教区主教的继承权。名义上他不属于他所工作的教区,而是另一地方教区(通常是历史中存在过,现已不存在)的领衔主教,以符合一个教区不多于一位主教的习俗。另外,宗座的大使及公使,教廷的一些部门主管,宗座监牧或代牧,自治社团的监督也可以被祝圣为主教,授予领衔主教的职务,以符合所有主教皆有其所牧养(至少在名义上)的教区的原则。
    最后是枢机及枢机主教。很多人都以“枢机主教”称呼枢机团的所有成员,这实际上是一个美丽的误会。首先教宗可豁免一些不愿接受主教职务的神父成为枢机(如美国的Dulles枢机),故此枢机主教的称号对这些“神父”当然绝不恰当。再者,就算该名枢机真是一名主教,称呼枢机为枢机主教仍不恰当。枢机的职位分为三级:主教级枢机、司铎级枢机和执事级枢机。主教级枢机仅被授予传统上罗马城郊的七个教区的领衔主教,他们才应被称为“枢机主教”,此外在枢机团内的东方礼宗主教也属于主教级枢机,主教级枢机一般不超过10人。13世纪初,枢机团仅有7人;1586年,教宗西斯笃五世将枢机团规模扩大为70人(6名主教级枢机,50名司铎级枢机,14名执事级枢机)。1958年,教宗若望二十三改变了此一限制。目前全世界共有208名枢机(2012年8月)。领枢机职的人本身很多是主教,因穿红衣、戴红帽,故在中文环境里,又称之为红衣主教。
    那么副主教(Vicar general)又是什么职位?
    因中文翻译的缘故,时有人会误以为副主教是主教职位中的一种,我们应小心避免此种误会。按教会法,每个教区主教都应设立副主教的职务,以协助教区主教管理教区(法典475),副主教通常由一位司铎担任,其本身只是一个行政职位,并没有主教圣秩所享有的神权。副主教因其职务,基本上享有法律所给予教区主教的行政权力(法典479),但其权力会因其任期完结,或教区主教出缺而解除,除非该副主教本身拥有主教圣秩(法典481)。另外教区中的助理主教和辅理主教依法应被委为副主教(法典406)。
    摘自香港教区教理中心及教理委员会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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