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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院校管理办法》公布,今年9月1日起施行
2021-05-02

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法人登记。第三章组织与保障第十六条宗教院校院(校)长为院校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院校管理工作。宗教院校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副院(校)长。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
2022-01-12

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刘国鹏:天主教与国家整合
2012-05-29

即便当时的欧洲,在民族主义日渐高涨的情况,也未能严格做到这一点,更遑论中国:……从我民族之文化前途着想,外观大势,内审国情,应请我国民政府,制订安教保障法,从速颁布,明文规定宗教团体为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