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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座信理部致天主教全体主教关于离婚而再婚信友领受圣体圣事牧函


2013-03-05 15:44:54 作者:Joan. S 译 来源:信德网

尊敬的主教们:
    1.国际家庭年之际对重新发掘真爱的见证和教会对家庭的维护来说是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时刻1,同时,也是重新体现婚姻崇高价值的时刻,而婚姻恰恰是形成家庭的基础。

    2.在这种背景下, 那些处在非正常婚姻状况下的信友所遭受的痛苦和所遇到的困难,值得我们特别的重视2。牧者们被召使人体验基督的圣爱和慈母教会的临在;怀着爱心接纳他们,并鼓励他们信赖天主的仁慈,在他们具体而不同的皈依之途中,以谨慎和尊重的态度为他们提供建议和帮助,以使他们参与教会的生活3

    3.然而,须知,真正的包容和纯粹的仁慈并不能悖逆真理4,主教们有责任对这些教友重申教会对举行圣事,特别是圣体圣事所持有的教义。关于这方面,在最近几年不同地区制定了不同的牧灵措施,但是, 这为了使那些离婚而再婚的教友领受圣体圣事不足以成为一项共则;然而,这些教友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经过良心判断后仍认为无碍,那么他们便可以领受圣体圣事。如此,比如,尽管努力挽救前婚,仍然无法弥合;或者,即便是无法在外厅得以证明,仍然确信自己的婚姻无效;或者,已有漫长的反省和忏悔后,再或者,因合理的理由而分居,但不能满全分居所要求的义务时。
    在某些地方,为了更客观地审核这些教友们所处的实际情况,这些离婚而再婚的教友需要咨询有关的具有专业和谨慎精神的司铎。但是,这些司铎有义务尊重这些教友,即便是没有得到正式许可,而他们的良心仍作出要领受圣体圣事的决定。
    不过,这种及类似的情况仅仅是为了维护离婚而再婚信友在不同状况下的正义而采取的一项宽容的策略。

    4.虽然类似的举措也曾为教会某些先贤所提倡,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在教会内几乎形成了习惯做法,但是这些策略始终没有得到教会牧者们的完全赞同,更没有被教义所采纳,也没有形成任何的法律法规。最后将由教会的普世训导,基于她对圣经和圣传的忠贞,来正确教导和解释“信仰宝库”。
    面对教会牧者们新的(上面提到的)提议,本圣部认为有责任重申教会在这方面所持有的教义和法规。基于对耶稣基督圣言的忠实5,教会强调,如果前婚有效的话,教会无法承认新的结合。 如果离婚者按照民法再婚,那么,他们就处在一种客观上相反神律的状态,因此,只要是他们还处在这种状态,他们就不能领受圣体圣事6
    这条法规并没有惩罚或者歧视那些离婚而再婚教友的意思,而仅仅是表述了这种客观现实其本身使教友无法领受圣体圣事:“是他们本身不能领圣体,因为他们的生活状况客观上与基督和教会之间的爱的结合相矛盾,而此结合象征并体现在圣体圣事中。此外,还有另一个特殊的牧灵原因,如果使这些教友领受圣体圣事的话,会导致其他教友在教会对婚姻不可拆散性的教义上的教导产生错误和迷惑”7
    对那些处在这种婚姻状态下的教友来说,能使他们领受圣体圣事的唯一方法就是告解圣事,而其只能在满全以下条件后才可以给予,即:“真心为因毁坏了神圣盟约的标记和对基督的忠贞而痛悔己罪,并立志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脱离与婚姻不可拆散性相悖的生活。这具体上表现在,当男女为了严重的理由,诸如:为了子女的教育,而不能完全分离时,‘那么他们要严守禁欲,即避免性生活’”8。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教友才可以领受圣体圣事,即便如此,也要尽力避免产生恶表。

    5.有关这方面的教义和教规早在大公会议后曾由宗座劝谕«家庭团体»广泛阐述。此外,此劝谕还提醒主教们,因着对真理的挚爱,面对这些离婚而再婚信友的不同境况,他们应该谨慎斟酌,进而劝勉并鼓励他们在不同时期来参加教会的生活。与此同时,也要坚持教会“基于圣经的启示,(对)离婚而再婚者不能领受圣体圣事”9的一贯做法,并对其说明理由。此劝谕的结构和言辞都能使人很明确地领会到教会这种具有约束力的做法并不会随着不同的时局而改变。

    6.那些经常与另一个而并不是他合法妻子或丈夫的人同居的教友也不能领受圣体圣事。假设他认为可以的话,那么主教和告解司铎,因事情的严重性及对人灵和教会的益处10,就有责任告诫他们,这种良心的判断是公开相反于教义的11。同时在他们对所托付给他们的教友讲道时,也应该提醒这些教友。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教会不关心这些教友的境况,相反,他们并没有被排除在教会共融之外。教会力求在牧灵工作上陪伴他们并邀请他们在不相悖于天主诫命的情况下来参与教会的生活,而对于这些诫命,教会并没有豁免的权利12。另一方面,也应该使这些教友明了,不要使他们认为他们对教会生活的参与仅限于领受圣体与否这个问题上。应该帮助这些教友,使他们加强他们对在弥撒当中参与基督祭献,神领圣体13,祈祷,默想天主圣言,善行和正义事业等价值的认识和理解14

    7.离婚而再婚者相信能够领受圣体圣事的这种错误信念往往根植于他们相信个人的良心,基于对个人的过于自信15和对前婚的存在与否以及对新婚的分析上,能够做出最后抉择。但是这种过于自信是不可取的16。 实际上,婚姻,作为基督与教会净配的肖像及社会生活的核心和重要的组成元素,从本质上来说,是一个公开的事实。

    8.的确,对于领受圣体圣事的判断应该是由经过合适培育的伦理良心作出的。此外,建立婚姻的合意也不是一项私人的决定,因为婚姻使夫妻双方及其每个人以一种特殊的方式进入教会和社会中。因此个人良心对自己婚姻状况的判断不仅仅涉及到人与天主的直接关系,就好像教会的中介作用可以忽略一样,同时也涉及到那些对良心有约束作用的法律。如果不承认这一点,那么实际上就意味着对婚姻在教会内存在是一种现实的否认,言外之意也就否认了婚姻是一件圣事。

    9.除此之外,«家庭团体»劝谕在邀请牧者们区分离婚而再婚者所处境况的不同时,也提醒应特别注意一种情况,即:良心主观上确信自己已无法弥补的前婚自始便是无效17。应该认真地审查并通过教会确立的外庭来判决是否客观上此类婚姻也无效。教会的教规,在强调教会法庭在对天主教徒婚姻有效与否问题上的审查具有绝对权利的同时,在审查婚姻有效与否时,为了尽可能避免在诉讼过程中,能证明的真理和只有正直良心能认识的客观真理之间,出现的不一致现象,也提供了其他的方法来解决问题18
    服从教会的判决和遵守教会为有效举行婚姻所定的婚姻法定仪式,实际上,也是为了教友灵魂的益处。教会是基督的奥体,生活在教会共融中便是生活在基督的奥体内并从中得以哺育,在领受圣体的同时,与作为头的基督之间的共融是绝对不能和其他肢体,即教会,之间的共融分开的。也因此,与基督结合的圣事也是教会合一的圣事。在相反于教会共融法律情况下领受圣体圣事这本身便自相矛盾。与基督在圣事上的共融也包括,并以遵守,虽然有时候很难,教会共融的有关法规为前提,如果教友,在愿意与基督结合的同时而不遵守有关法规,那么便不能得到益处。

    10.遵循以上所述,主教会议所表述的期望,也是圣父若望保禄二世的期望,将会圆满实现,因着主教,神父,修士修女和教友们的辛苦工作:以爱德来做这一切,将会使那些处在婚姻非正常状况下的教友在基督和教会的爱内更加坚强。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使他们完满地接纳基督徒婚姻所蕴含的信息,并承受生活中带来的磨难。在牧灵活动中尽力使教友明了,教会这样做并不涉及任何的歧视,而完全是为了对基督旨意的忠贞,他把作为造物主的恩赐即婚姻不可拆散性委托给我们。同时也需要牧者和信友团体与他们同甘共苦,以使他们在自己的担子中也能体会到耶稣的担子是轻松的,他的轭是柔和的19。他们的担子轻松,柔和并不是因为小或毫无意义,而是因为基督偕同他的教会与他们一起分担。牧灵活动的任务即在于专心致志,在真理和爱内为他们提供帮助。
    因着在为使耶稣基督真理之光照耀教会而进行的团体工作,在此谨向所有在基督内的尊敬的主教弟兄们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若瑟.拉辛格枢机
部长
奥博特.包沃内
穆弥蒂亚凯撒利亚名誉总主教
秘书
教宗若望保禄二世,于接见本部长时,批准此函,特令颁布,而此函乃于此圣部常会中所定。
信理部
光荣十字架瞻礼
1994年9月14日
于罗马


1参:若望保禄二世,致家庭书信, 3号。 1994年2月2日。
2 参:若望保禄二世,«家庭团体»劝谕,19-84号。 AAS 74, (1982年) 108-186页。
3参:同上,84号,185页;致家庭书信, 5号; 天主教教理, 1651号。
4参:保禄六世,«人类生命»通谕, 29号。 AAS 60(1968) 501;若望保禄二世 «和好与忏悔»劝谕, 34号: AAS 77(1985)227;«真理的光辉»通谕, 95号: AAS 85(1993)1208.
5谷: 10. 11-12:“谁若休自己的妻子而另娶,就是反奸淫,辜负妻子;若妻子离弃自己的丈夫而另嫁,也是反奸淫”。
6参:天主教教理, 1650号;另参1640号及特利腾大公会议,sess.24:邓辛格 1997-1812号。
7«家庭团体»劝谕,84号,AAS 74(1982)185.
8同上。84号,AAS 74(1982)186;参:若望保禄二世,第五届主教会议闭幕式讲道词, 7号:AAS 72(1982) 185.
9«家庭团体»劝谕,84号,AAS 74(1982)185.
10参:哥前11.27-29.
11天主教法典 978条2项。
12天主教教理, 1640号。
13参:信理部,致天主教主教关于圣体圣事执行人问题之牧函,III/4: AAS 74 (1983) 1007;圣大德兰,«全德之路», 35,1;圣亚丰,«对圣体和至圣玛利亚的参拜»。
14参:«家庭团体»劝谕,84号,AAS 74(1982)185.
15参:«真理的光辉»通谕, 55号: AAS 85(1993)1178.
16参:天主教法典1085条2项。
17参:«家庭团体»劝谕,84号,AAS 74(1982)185.
18参:天主教法典1536条2项和1679条 及天主教东方礼教会法典 1217条2项和1365条,关于诉讼过程中自我辩护的法律效力。
19参:玛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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