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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有罪吗


2004-10-18 13:54:41 来源:信德论坛

德肋撒:
    当我知道自杀是犯大罪的时候,面临的将是永罚和地狱,我真的生不如死!可是,主是仁慈的,不是吗?如果我真的自杀而在最后一刻知道忏悔,天主会原谅我吗?我可以得到赦免吗?

老玩童:
    自杀(suicide)
    自杀是一个人以自己的权力来结束自己的性命,这与合法的死刑不同。有数据显示:男人比女人自杀的要多,城里居住的人比乡村居住的人要多;老人比年轻人要多;发达国家的人比发展中国家的人要多。
1、自杀的客观道德性。
    自杀的伦理问题,不同的人有不同看法。苏格拉底和亚里斯多德反对自杀,认为自杀是不道德行为。而斯多亚(stoa)却赞成自杀。尼采(Nietrsche)认为:“人有自由寻死,并在死亡中得到自由”。为自杀是人的权利并获充分自由,今天许多人权主义者主张自杀的合法性是人的权力,特别被支持安乐死运动的人所维护,圣经上并没有绝对谴责自杀的行为(民长9:54;16:30;玛加下14:41—46),但天主教的伦理神学普遍反对任何形式的自杀行为。
    启示告诉我们:人从天主那里领受了生命,获得一件宝贵的礼物,这生命一直都属于天主,而不属于人自己,即连他的肉体生命也是一样,天主数算并定立了人的寿数(咏139:16),正因为人是归属于天主的,因此绝无一个生命是没有价值的。信仰天主的人,在面对充满痛苦的生命时,会明认这是天主炼净他和考验他的方法,信徒更在这件事上看到了天主召叫他去分受基督的苦难。因此之故,在这一个对人及现世生命的看法里,自杀是不可思思议的事。
    “每一个人在赐给他生命的天主前,对自己的生命负责。天主才是生命的最高主宰,我们应该怀着感恩之情接受生命,并为他的尊容和我们灵魂的得救而保持生命,天主把生命委托给我们,我们是生命的管理员,不是生命的所有人,我们不得处置生命”。(教理2280)
    “自杀违反人性愿意保存和延续生命的自然倾向,自杀严重地违反对自己应有的爱德。自杀同样地伤害对近人的爱德,因为自杀不义地断绝与家庭国家和人类社会的关怀,而作为这些社团的一员是我们的责任。自杀违反对生活的天主的爱心”。(教理2281)
    “严重的心理错乱、忧虑或者对考验、痛苦、折磨的巨大恐惧,均能减轻自杀者的责任”。(教理2282)
    “不能对一个自我了结生命者的永远获救失望。天主能够用唯有他知道的方法,给他们安排忏悔得救的的机会,教会为自杀者祈祷”。(教理2283)
    教会法律曾经对自杀者不允许葬在教会墓地并为之公开举行葬礼弥撒,现在新法放弃此限制。并且要求教会为自杀者祈祷,医生认为百分之二十的自杀者与精神疾病有关,百分之六十的自杀者有精神变态的性格,所以说精神疾病的自杀者不是没有自由意志而是减弱。有时很难判断自杀者主观上的自由程度和客观的压力以及罪过的程度。
2、自杀不仅是伦理问题,尤其更是心理、社会、牧灵和宗教的问题。
    如果我们仅说明自杀行为是客观上应受谴责的罪,是道德上不允许的行为,结束此问题,显然是不够的,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不公道的。我们应继续讨论为什么许多人走上这极有违本性的结果;我们常说好死不如赖活着,那许多人自杀的原因是什么?这类研究是为了阻止许多悲剧的发生,为更多的有自杀倾向的人提供及时的帮助,这一点牧灵的职责尤为重要。人灵的牧者及教育者,应怀着牧人的爱心来照顾企图自杀的人,设法使他们摆脱自杀的原因,自杀者差不多常始于被人遗弃的感觉和极度的孤单,他们看不到生命存在的意义和任何希望。人灵的牧者遇有人自杀时,有责任不作任何冷酷的批判,并要阻止他人仿效,此外他还要怀着亲爱苦痛的精神,去鼓励和安慰死者的亲人的悲伤。
3、自杀的重要原因。
   (1) 肉体疾病:
   自杀者本身有旁人所忽略的肉体疾病,如脑肿病,其他绝症如癌、滋病病等,引致身体虚弱和极度的精神错乱状态。
   (2) 精神疾病:如忧郁症(melancholia),此病的患者常受到自杀的诱惑,由其所谓抑郁狂发作之际,另外精神分裂症(schizophrenia)和多疑症(paranoia)的患者;当表现惧怕和逃避时,也会萌发自杀的念头。歇斯底里症(hysteria)的患者,会玩弄自杀的思想,有时企图以自杀来吓唬他人,不过有时确会弄假成真。
   (3) 生活上的严重困难:如生意失败、股票大赔、失业等。
   (4) 老年的问题:如退休不适应、孤独无聊,儿女不孝等。
   (5) 青年人失恋:“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可见人们把爱情有时看得比生命更珍贵,但如一旦不能获得,或虽拥有而失掉(人心变化无常),便会产生绝望,万念俱焚,找不到生存的意义,还有男女相爱,由于社会、家庭、身份的原因而不能拥有,会产生双双殉情或一些与生理情况有关的,如怀孕(未婚先孕,被凌辱),更多其它情况,加上一此外在压力,也会引起自杀危险。(邪教集体自杀)
4、自杀的倾向:由于有以上自杀原因会导致人自杀倾向并采取行动。
   (1) 缺乏信仰态度:有信仰的人是有力量的,对天主的信仰和对人生拥有意义的信念是息息相关的。对永生的肯定更为重要。事实上,当人不再相信死后的生命时,现世的生命也跟着失去意义。因为现世生命是导向末世圆满生命的途径。没有信仰的人愈易于感到现世生命毫无意义,也就多次遭到失眠,遇到痛苦亦越多。常听见有这样人说:活着没意思,因为没有人生方向和人生目标。今天极普遍的无宗教和无信仰的情况,使人倾向于轻视生命,所以说有信仰的人比无信仰的人自杀的要少(真宗教)。其实当人的自杀方式毁掉自己生命时,至少在客观层面上,他实际是在否认人类生命的主宰——天主。
   (2) 空虚感:是另一个使当代人倾向于自杀的因素,感到没有存在价值,没有活着的理由。所谓空虚感,就是缺乏了给予生命一个内涵的价值和理想。如物质的富裕和追求,从长远来说,是无法真正满足人的,缺乏上进、自私、缺乏爱心等。
    从自杀的原因和倾向来看:自杀的行为很少是个人独自决定的后果,这种决定多数是受到社会许多因素的影响。自杀不仅是个人的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无奈自杀者,占自杀者的绝大多数。这是弱者的自杀,其共同点是这些人都不是真心愿意死,自杀只是呼救的信号,无奈的自杀者都有极端自卑感和强烈对自己的轻视、不信任,而这些人往往都怀有恨:恨亲人、恨制度、恨环境等长期的压抑,最后发泄到自己身上。
    法国诗人p.A.Valery写他亲身企图自杀的经过:“……厌烦与厌恶……无法控制的绝望……我结好即将套在脖子上的绳索,那时我看见地板上有本书,于是,茫然地,梦游般地拿起它,读过几行之后,我突然放声大笑,笑得这么癫狂,这么大声,以至于突然感到释放、解脱、醒悟……那场狂笑救了我。”《死亡的奥秘》台湾1977年:64页Lepp课
 5、一些有争议的自杀行为(间接自杀)
    争议问题
    一些作者认为,在一些具体情况中,如果为了公益和更高的利益,一个人能被实行一些甚至有义务做出牺牲行为。例如一个囚犯自杀,因为他有理由怕自己经不起酷刑会出卖自己的人民、家庭和朋友,一个身患重病的人,眼见家人为了治疗他而陷于精神和物质的窘境,于是以一死来免除家人的负担,或情报人员、特工和士兵被抓住后为避免出卖同事,情报和国家利益而自杀。
    为免受基本人权的践踏和为保护,静坐绝食的人可以通过各种最后而非暴力的方法。
    以上自杀的例子被许多天主教和基督教神学家所主张。如海林B.Maring等,有人指出旧约中三松的例子(民16:25-30)摇动神殿支柱,使之倒塌压死聚集其中的培肋舍特人时,他直接杀死培肋舍特人,自己也殉身。
    某飞行员留守在肯定会堕落的飞机上,设法把飞机驶离居民,否则他跳伞,飞机会坠毁在居民区造成更多人死亡。
    Anselm认为:为了他人利益而自我牺牲的直接自杀行为是道德上不允许的,人并非为了他人而受造,以至可以为了对他人的爱而直接舍去自己的性命。
    有些作者主张以上的行为为更高目的,允许自杀,因为生命虽是现世的好,并非是最高的好,有人因双果原则,来解释此行为的合法性,但非直接自杀而应是间接自杀,在间接自杀中,人并不象在直接自杀中一样,他自我处置自己的生命。其实,他只是想做一些好事,不过这些事都与自己的死亡有关连。一个非常严重的理由,才可以使这样的行动合乎道德。

本文标题:自杀有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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