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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宗教慈善事业仍需“脱敏”


2016-03-23 09:40:00 作者:张光来 来源:中国民族报

    日前,备受社会关注的《慈善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这部新法必将有益于全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良性发展,也是中国走向法治社会过程中的一大进步。从历史和现实经验看,世界各国宗教慈善一直都是社会慈善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慈善法》并没有关于宗教慈善的专门条款,没有直接表述促进发挥宗教界在公益慈善方面优势作用的内容。显然,虽然有了《慈善法》,但是仍然需要营造宗教界积极参与、广泛开展公益慈善事业的氛围,为宗教公益慈善事业“脱敏”。

    现代意义上的公益慈善事业与宗教有着密切的关系,要么起源于宗教,要么深受宗教的影响。宗教的信仰理念和相关的社会训导及其服务实践奠定了现代公益慈善事业的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宗教界也是较早投身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一些有宗教信仰背景的基层社会服务机构,如孤残弃婴院、麻风病院和慈善组织,即使没有合法身份、无法享受政府的福利待遇,仍然无怨无悔地坚持服务于基层。在中国天主教界,多年来,一批批修女现身偏僻的麻风病康复机构,任劳任怨地悉心照顾着病患。这种默默无闻的奉献精神是正能量,值得称赞。

    同时,近年来,我国宗教界在赈灾救灾、心理疏导、救死扶伤、助学建校、农村扶贫、安老养老、医疗卫生以及社会发展项目上也作出了重大贡献,其深远影响得到了社会广泛的认可关注,其潜力和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带动作用不可低估。

    全国政协民宗委主任朱维群日前坦言:“一直以来,宗教界在慈善事业上做了很多工作,为政府慈善工作提供了很好的补充,但未获得足够支持。有时条件艰苦,但是办得非常认真。”

    与此同时,我国宗教界人数虽然不多,但其在公益慈善方面的积极性和持续性相当稳定。长期照顾孤残弃婴、孤寡老人、麻风病患的爱心人士,他们之所以不嫌脏、不嫌累,甚至也不计报酬坚持服务,就是因为他们的信仰追求。作为公益慈善事业的原动力,宗教信仰深刻地影响了人们的无私奉献精神及慈悲爱心,这也是为什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大力支持宗教投身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原因。因此,在《慈善法》的框架下,如何鼓励、保护、规范宗教公益慈善事业,发挥宗教界在公益慈善事业上不可替代的传统优势作用,仍是值得重视和思考的问题。

    目前,我国社会由于对宗教的理解存在偏见,造成了对宗教公益慈善事业认识上的“瓶颈”问题。因此,解放思想,为宗教及宗教公益慈善事业“脱敏”,才能推动包括宗教慈善在内的全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也才能更好地落实《慈善法》。

    长期以来,像天主教河北进德公益基金会这样的民间“非公募组织”,一直没有机会向社会公开募捐。我们喜见《慈善法》规定:“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这一平等对待的新法,势必有力促进包括宗教界在内的全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不过,问题是政府部门在向合格的宗教慈善组织发放“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时,是否会以“宗教敏感”的名义而使发证工作“难产”,尚有待观察。

    《慈善法》规定,公开募捐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但同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然而,现实困难是,一些有宗教信仰背景的公益慈善组织,在开展减灾宣传、公益晚会、爱心捐助等社会活动时,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一旦获知其有宗教背景后,问题马上就变敏感了——轻则婉拒,即使勉强报道也是轻描淡写;重则立即中断,不参与、不报道、不合作。这意味着,虽然有了《慈善法》,但有宗教信仰背景的慈善组织仍然迫切需要“脱敏”,否则其公开募捐还是难以成功。

    法讲的是公平,期待《慈善法》能让宗教慈善组织获得与其他社会慈善组织一样平等的身份地位,可以享受到同样的公平权利和义务及社会支持,有平等的机会通过慈善事业服务社会人群。

(原载《中国民族报(网)》 2016-03-22第07版:宗教周刊·慈善

本文标题:特稿:宗教慈善事业仍需“脱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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