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nde

终身执事历史、发展及现况


2016-10-13 09:45:50 作者:陈志明副主教 (香港教区终身执事委员会主任) 来源:信德网


(I)  终身执事的历史及发展 

1.   前言
1.1  “为了领导天主的子民并使他们不断地长进,主基督针对着全体的利益,在其教会内设立了各种职务。这些秉有神权的职员,为其弟兄们服务,使天主子民的各份子,也就是所有享有基督徒的真实地位的人们,都能够由衷地、整齐地共趋一个目的地,而达于永生。”(《教会宪章》LG18) 
1.2  宗徒职务的圣事包括三个级别。 “这样由天主设立的教会的职务,分级去执行,这些执行人员从古以来就被称为主教、司铎、执事。”(LG28) 
1.3 “执事”一词在希腊原文为服务员(Diakonos ),此字是来自动词“服务”(Diakonein )。 
1.4  在教会的词汇中执事有终身执事和临时执事。终身执事是把执事职当作终身职,临时执事只是走向司铎职的一个步骤而已。 
1.5  梵蒂岗第二次大公会议,提议各地方教会在需要时恢复终身执事圣职在教会内原有的永久职位。这提议并非为教会引进或增设一种新职务,而是复兴现存圣秩圣事中,但被忽视了的一项职务。 

2.   发轫时期  (第一世纪) 
2.1  按传统,宗徒大事录第六章1-6 节所记述,获选为团体服务的七位门徒,被教会视作执事的前身。他们照顾团体中有需要者,如孤儿、寡妇、贫病衰弱者,为他们操管饮食,同时也负起向外宣传和讲解褔音,为人施洗等生活见证。然而,宗徒大事录却始终没有直接和明显地称他们为“执事。”
2.2  在致弟茂德前书中,则描述了当执事的资格(参阅弟前3:8-13),并以“服务”和“宣扬基督内的信仰”来概述他们的职务。 

3.   成长时期(第二、三世纪) 
3.1  教会在第二世纪之初,仍未确定执事的职务和角色。实际上,当时整个教会的职务制度,仍未确定。 
3.2  格来孟  (Clement of Rome)  认为教会中的职务,有主教(即监督)和执事两种。 
3.3  安提约基亚的依纳爵(Ignatius of Antioch )却认为教会内有三种职务,就是主教、长老(即后来的司铎)和执事。 
3.4  虽然教父们所提及的职务不尽相同,但整体来说,他们都明显地指出,执事的职务是独特的,有别于其他职务。 
3.5  依纳爵更指出,“执事并非只管理饮食的职员,而是天主教会的仆人。”按依纳爵的观点,执事的职务就是为教会服务,即为整个天主子民服务,特别是为那些有需要的人。

4.  衰落时期(第四世纪至脱利腾大公会议) 
4.1  自第三世纪后,执事在教会内具有很大的影响力。但是,后来一些害群之马,贪财、贿赂等造成很多人的反感和抱怨。 
4.2  第四世纪中叶,有一篇文章,指摘执事们有取代司铎在聚会中之地位的野心,收受贿赂,且不尽责照顾贫弱者。这反映出当时执事们的坏形象和劣声誉。这可能是由于当时很多执事是缺乏教育的人,因当时只要认识一部褔音和二十五篇圣咏,又有司铎书面推荐,便可申请为执事候选人。  
 

5.  式微时期(脱利腾大公会议至梵蒂岗第二次大公会议) 
5.1  脱利腾大公会议声明,执事是教会圣职之一,并宣布否认此说者,要受绝罚。会议断定,由于终身执事职早在古老时代就已存在,故应按其本有性质,恢复其在教会内原来的职务。然而,这项规定并没有付诸实行。 
5.2  十九世纪,教宗庇护九世(Pius IX )在位时,他的国务卿贾光武枢机(Cardinal Giacomo Antonelli ),却是一位终身执事。是罕见的一位非司铎枢机。

  
6.  梵蒂岗第二次大公会议 
6.1  梵蒂岗第二次大公会议召开时,经教长们激烈的辩论后,为了人灵的褔利,并实现教会的服务精神,终于在1964 年通过《教会宪章》时,议决在拉丁教会内恢复执事神职的终身制度(LG29 ),目的是帮助一些教区为了牧民的需要,祝圣良好的已婚或未婚男教友为“终身执事”,以助理教会职务。 
6.2  根据《教会宪章》,恢复终身执事的理由是在牧灵方面:在教会圣统制的层次中有“执事”神职,他们透过覆手礼来承担“服务”的职责,而不是成为“司祭”;他们在圣事恩宠的力量下,在主教及其司祭团的共融下,为天主子民作礼仪,宣道及爱德的服务工作。按照教会当局所分付他们的,执事的职务是:以隆重的礼节付洗、保管并分送圣礼、代表教会证婚并祝福婚姻、为濒危的人送临终圣礼、为信友宣读圣经、训勉民众、主持信友的敬礼与祈祷、执行圣仪、主持丧葬礼仪。执事专务慈善及庶务事项,要记着圣保利加波的劝语:“要慈爱、勤奋,效法为
    众人服务的主,按照祂的真道行事”(LG29 )

  
7.   执事制沿革反省 
7.1  从历史数据中,我们得知执事职务基本上是“爱德”和“礼仪”的服务。 
7.2  执事的服务与信友的服务是有本质上的差别的,差别不在服务的水平或热诚,而在于前者代表“圣秩圣事”的服务──即牧者基督服侍人的有形标记。故信友彼此之间的服务或服务教会不能取代执事圣职。   7.3  执事职虽是独立的一个圣秩级别,但却在与主教/司铎紧密合作下,才相称于其意义。故执事的训练宜清楚强调其该有角色,并且教会的行政架构及礼仪安排也应不断检讨,以实在反映执事的应有角色。

  
(II)  有关终身执事之教律 
8.  教宗保禄六世于1967年颁发《执事圣职》  (Sacrum diaconatus ordinem)  宗座牧函,按梵二大公会议的训告,制定在拉丁教会内恢复终身执事的章程,好能适当地指示终身执事职的发展,和培养执事候选人,使他们相宜地适应他们的生活状况、日常工作及神职身份的服务。  


9. 1968年6月18 日公布的《主教专用礼书的修订》  (Pontificalis Romani Recognitio)  宗座宪章批准授予主教、司铎及执事圣职的新礼仪,并规定了三项授予圣职礼的形式与数据。  


10. 1972年8月15 日颁布的《为牧养》  (Ad pascendum)  宗座牧函清楚说明执事圣职候 选人的收录及授秩条件。 


11.  这些基本要素后来被列入教宗若望保禄二世于1983年1月25 日颁布的教会法典里。  


12.  天主教法典 
       十项天主教法典明显地論终身执事 
    
圣职人员之培育 
(i)  236条:期望终身执事职位者,须照主教团的规定,接受神修生活的熏陶,以及为善尽其本职的课业
    
圣职人员之义务与权利 
(ii)  276 条(2)2 以圣经圣体双重神粮滋养其属灵生命;为此诚恳地邀请每日参与感恩祭。 
(iii)  276条(2)3    终身执事恭诵主教团所规定每日颂祷的部份。

領受圣秩人之资格
(iv)  1031 条(1)  终身执事候选人,未婚者至少年满二十五岁,否则不得准许升执事;已婚者至少年满三十五岁,且征得妻子之同意,否则不得升执事。 
(v)  1031 条(2)  主教团得订立法规,为晋铎和终身执事需要更高的年龄。 
(vi)  1032 条(3)  期待升终身执事秩者,除非培育时间期满,不能擢升領此圣秩。  領圣秩前之准备 
(vii)  1035 条(1)  升执事之前,无論是终身的或暂时的,须先領受讀经职及辅祭职,并经过相当时间的实习。 
(viii)  1037 条   将升为独身终身执事,或升为司铎之人,在領受执事之前,应依法定礼仪公开在天主和教会前接受独身的责任,或已在修会宣发终身愿。

规格及其他限制 
(ix)  1042 条   下列人等因单纯限制,不得領受圣秩:    
       (1)  有妻室者,但合法预定为領受终身执事者不在此限。       

必要证件及审核 
(x)  1050 条(3)  如升为执事,须有領洗与坚振的证明书,及已領1035 条各职的证书;也须有1036 条所指声请的证书;为升为终身执事,如有妻室者,须有结婚及妻子同意的证明书。 

(III)  教廷指引 
13.  1998年2月2 日教廷公教教育部及圣职部发出联合公告,公布 《培育终身执事的基本守则》和《终身执事职务及生活指南》。 

13.1  《培育终身执事的基本守则》: 
     (1)  参与培育终身执事工作的人士 
     (2)  终身执事候选人的特质 
     (3)  培育终身执事的过程 
     (4)  终身执事培育的各个层面  
13.2  《终身执事职务及生活指南》 
     (1)  执事的法律地位 
     (2)  执事职务 
     (3)  执事的灵修 
     (4)  执事的持续培育 

14.  执事与妻子及家人的关系 
     从一开始便应紧记:一位已婚的执事是有双重圣召的;他既是一个有家室的人,同时也是个领了圣秩的圣职人员。因此,他应均衡地兼顾这两方面的生活,但当两者有冲突时,便须以家庭生活为重。  


(IV)  赞成及反对建立终身执事制的理由 
15.  赞成的理由 
15.1  终身执事制的建立,有助复兴“圣秩圣事”的服务标记,彰显教会以仆人自居的特征。 
15.2  有在俗工作的执事(尤其已婚者),可藉其牧灵心火,鼓励普通教友在俗世中更积极传扬褔音。 
15.3  已婚执事可作圣秩与婚姻之间的桥梁。事实上,执事可有效地把神职人员和在俗教友的关系连结起来,并可使教会在俗世中的形象较容易被人接受。 
15.4  执事对堂区的牧民工作贡献良多,同时又能让司铎有较多时间投身其他的牧民工作。 

16.  反对的理由 
16.1  充份地供养全职执事及其家属,可能令教区或堂区感到吃力。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在美国,执事的服务是免费的。 
16.2  因执事的年龄及学历不同,往往个别的训练是需要的;培养候选执事间的友爱和合作精神,也是一项吃力的工作。 
16.3  有时司铎与执事间的关系不和谐。这情况曾在一些有较多执事的地方出现。 
16.4  对执事职务的范围欠清楚明确的指示,往往导致冲突。一位从事在俗职业的已婚神职人士,比较不容易被司铎、有时甚至不为教友所接受,因为他看来似乎与一位普通教友没有多大分别。 
16.5  由执事担任的牧民服务,大部份也可由教友执行。 
16.6  司铎如能将部份或大部份的行政工作交教友负责,便能有更多时间从事牧民或圣职职务,这样设立终身执事制便没有多大需要了。 

17.  赞成及反对建立终身执事制的总结 
17.1  最能支持建立终身执事制的论点,就是让人见到一位在职的执事和他献身服务的热诚和喜乐。的确,有很多执事在家中是位好丈夫、好父亲,在俗世工作岗位上尽忠职守,同时在牧民服务上又是模范的圣职人员。 
17.2  在衡量应否建立终身执事制时,一般主教都会顾虑执事能否为司铎和教友所接纳。但我们可别忘记:在设立特殊送圣体员时,也有同样的顾虑(及同样的困难)。 

 
(V)  总结和反省 
18.  我们应首先对执事在教会内的角色和职务有一清晰概念,而下列几点是尤其值得我们注意的: 
18.1  我们要明认,担当“执事”是领受“圣秩圣事”的一种“圣召”,就是回应天主的召叫,去领受"圣秩圣事"的其中一个等级。他们追随圣召,奉献自己,负起教会的圣职,在主教和司铎团的共融下,按本身的圣事职务牧养、训导、圣化天主子民。 
18.2  虽然"主教"圣职是圣秩圣事的圆满,且蕴含了司铎团的执事职务,但仍应有"司铎"和"执事"的独立圣职,因为所有"职务"都按天主的召叫,有各自独特功用,彼此分工合作,相辅相成,互不取代,而执事圣职就特别标志出圣秩圣事中的"仆人"幅度。 
18.3  梵二大公会议所复兴的"终身执事"圣职,是为地方教会团体提供服务的积极动力,它标志着牧养和维系天主子民的急切需要和渴求。执事效发基督舍己为人的服务精神,他们确实是今日"仆人教会"的写照。 
18.4  我们要切记,不要把所有牧灵服务和它们的工作者都"司祭化"、"神职化"或"教友化"。我们要尊重不同的神恩和圣召。正是神恩不同,是为同一身体服务,彼此相辅相成,互不取代,为光荣天主、圣化教会、转化世界。  


(VI)  终身执事在全球情况 
19.  1971 年:美国首先开始培育终身执事。  
20.  现况:根据2015 年4 月16 日出版的《2015 年宗座年鉴》 ,终身执事人数  (包括教区和修会)  在全球和各大洲都大幅增长,在2005 年至2013 年期间增长了29% ,欧洲和美洲的终身执事始终占绝大多数。 根据2013 年的统计,光这两个大洲的人数就占了全球的97.6%。

本文标题:终身执事历史、发展及现况

  • 信德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 1、投稿:本网欢迎网络和传真等各类方式投稿,但请勿一稿多投。
  • 2、版权:凡本网注明来源:“信德”的所有内容,版权均属于“信德”所有。欢迎转载,但请注明出处。
  • 3、文责:欢迎各地教区、堂区、团体或个人提供当地新闻及其他稿件,信德网一旦刊登,版权虽属“信德”,但并不代表本社或本网观点,文责一律由投稿者(教区、堂区、团体、个人)自负。
  • 4、转载: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信德’)"的内容,为本网网友推荐而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内容并不代表本网观点,转载的目的只在于传递分享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