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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的正义


2007-05-28 09:35:43 作者:迦南 来源:信德报(第303期)

    我们传统的基督徒习惯于把天主的爱和公义,限制在了教会和家庭的内部,而忽略了基督徒对爱和公义的社会承担。好在近些年来,许多基督徒已经开始走出家庭,走出教会,宣讲基督福音,见证天主之爱。但是,对于天主的公义和教会应当承担的正义,却宣讲不够。《圣经》告诉我们有爱人如己的社会使命,但爱的定义包含着秉承正义。那么,什么才是基督徒的正义呢?我想从以下三个方面逐一阐释。
  正义与四枢德:在四枢德中,只有智、节、勇三德为“正义”的善服务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德行,相反,为恶或不义去效力,智、节、勇就不是德行了。康德说:“从世界上,甚至一般来说在世界之外的一切可能设想的事物来看,除了仅仅是一种善良的愿望之外,没有任何东西能被人毫无保留地视为高尚。智慧、手段、判断能力和其他无论给它们什么名称的精神才华,或者有目的的勇气、决心、坚决等气质的优点,在许多方面的和令人向往的;但是如果想把这些天赋的才能用在坏的地方,他们就同样能够变得恶劣透顶和造成灾难,而专门支配它们的性格也决不是高尚的了。”(《道德的形而上学基础》1980)因此,作为体现平等、公平、公正的义德无疑是高尚的。
  正义与爱德:真正的爱德同样需要正义的支持,《旧约》依撒意亚先知呼吁“真热诚的表现”时说:“你大声呼喊,不要停止,提高你的喉咙,犹如号筒,向我的百姓宣布他们的过犯,向雅各伯家指明他们的罪孽。看哪!你们在守斋日仍然苦心经营,勒索你们所有的工人……你若由你中间消除欺压,指手画脚的行为和虚伪的言谈,你若把你的食粮施舍给饥饿的人,满足贫穷者的心灵;那么,你的光明要在黑暗中升起,你的幽暗将如中午。” (依58:1-10) 同样作为《新约》的福音传播者耶稣基督也说:“为义而受迫害的人是有福的,因为天国是他们的。”(玛 5:10)故此,基督教伦理学家赖因霍尔德·尼布尔说:基督徒的现实主义的态度告诉我们,必须平衡利害关系,也必须承认权利的索求,去想象一个爱的世界而缺少由正义所建立的并不完美的和谐,这是在创造一个幻想。他还进一步强调,试图以爱、宽恕及忍耐去劝导那些心怀不满及权利被剥夺的人,而不去为正义努力,那么他们给自己戴上了伪善的帽子。(《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1932)
  正义与盟约:从《圣经》来看,正义和“盟约”有关,它既体现在犹太人个人与团体“盟约”,也表现出人与天主的“盟约”。“盟约”意味着权利和责任的公平,只有在此条件下才有正义。这样看一个人是否是正义的、正直的,就要看他或她是否遵守盟约,并对它保持忠诚。保禄指出基督徒的正义是藉基督的死亡而得到的辩白与得救的状态。(格后5:21;罗5:16)天主的国是“圣神所赐的救恩、正义、平安、喜乐。”(罗14:17)因此,完美和完整的义德仍是在历史之上希望达成的目标。(迦5:5)基督徒的义德要求他们的生活方式应该与基督的死亡与复活相符合,也要与基督的救恩工程中流溢出的圣神中的新生命相符合。这个义德不能从遵守法律而得到。这是天主自由的恩赐,在天国中才能得到它的满全。(罗3:30)
  从以上三个方面,可以看到正义在基督信仰、灵修生活、社会生活中的价值。但在一般情形下在教会谈论正义这个话题时,大家很容易对照一下自身。当我们泛指教会时,到底对象是谁?神父、修女、主教,还是自己本身?其实每一位基督徒都是教会的成员,都有使命为正义尽一份力。如果教会每一个人都能克尽自己本分,在灵修生活打好基础,并发挥个别专长,教会自然便凝聚了承担正义的力量。“去做一个建设更加正义和友爱的社会的主人公,面对国家履行公民义务:遵纪守法,不要卷入仇恨和暴力,在社会上和工作环境中以基督徒的诚实正直言行做榜样表率。”(教宗本笃十六世《年轻人不要浪费生命,而是要投身到正义和兄弟友爱的社会建设中》)为我们中国基督徒这种德行的经典表述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之所欲乃施之于人”。公平正义既可以评价公民个人的品行,也能够检验社会和谐的程度。因此,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从我做起,洁净自身,并由己及人,力行善为。

本文标题:基督徒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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