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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弥撒圣祭的误区(六)


2012-11-29 11:09:25 作者:陈良德 神父 来源:《信德报》2012年11月15日,41期(总第512期)

6、女孩子可以担任辅祭职吗?
    当今中国教会也流行启用女孩子辅祭,在弥撒中担任辅祭职。这引起很大的争议,一部分人认为女孩辅祭挺好的,因为男孩少且不喜欢进堂,而女孩们也渴望为神父辅祭,现在教会讲男女平等,女孩完全可以为神父辅祭。但更多教友无法接受女孩辅祭,因为从古到今没见过女孩辅祭,他们认为神圣的礼仪因女孩辅祭而俗化,于是女孩辅祭给他们带来了很大的困扰,甚至因此而不再进教堂。
    这里,我们先看看教会在梵二以后官方文件的说法,好让我们有章可循。
    依照教会内传统的礼仪规则,禁止妇女(少女、已婚者或修女),无论在圣堂,在住宅,在修院,在学校或在妇女团体,都不得在祭台上给司铎辅祭。(圣事礼仪部《举行圣礼应守的规则》1970)
    教宗若望·保禄二世于1983年谕令颁布的《天主教法典》第230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
    “1项-男性平信徒,凡具有主教团所规定的年龄及才能者,得依礼仪规定擢升为固定的读经及辅祭之职;但此职务之授予,并不包括由教会供给生活补助或报酬。
    2项-平信徒可临时被指派在礼仪行为中担任读经职;同样,所有平信徒皆得担任释经员、唱歌及其他依法律规定能尽的职务。”
    根据以上规定,男性平信徒无疑可以合法地接受任命在礼仪中担任任何合适的职务。因为以往读经与辅祭职称为小品,1972年8月5日,教宗保禄六世发布自动手谕,将小品取消,仅保留读经职和辅祭职两种,并更改其名为“圣职”,而且只有男教友才可以领受。而女性平信徒也可以根据上述第2项中“所有平信徒皆得临时担任释经员、唱歌及其他依法律规定能尽的义务”的规定,结合圣事礼仪部《举行圣礼应守的规则》(1970)的职责限定,为教会礼仪的合理进行而服务。
    而在2004年圣礼部颁布的救赎圣事训令中,我们可以读到:
    “继续让男童或男青年以俗称辅祭童的身份在祭台上充任辅祭,实在是值得称许的优良传统,他们并接受适合其程度的、与这项服务有关的教理教导。不要忘记,历来许多的圣职人士都是由这些孩童当中产生的。应为他们成立或推动善会,并邀请家长参与或协助,为能更有效地共谋辅祭孩童的牧灵照顾。国际性的辅祭会由礼仪圣事部成立,或由本圣部批准并审核其章则。教区主教可根据现行规定准予女孩或妇女充任辅祭。”(救赎圣事训令47#)
    根据圣礼部的解释各教区主教在征询该国/地区主教团的意见后,有权基于本教区的合理原因(如男性辅祭严重奇缺等),许可在其所辖教区各堂区内任命女性担任辅祭职务。(但主教应将其牧灵上的理由清楚解释给教友们)但这不意味司铎在堂区就有义务任命女性辅祭,因为主教所作出的许可只是赋予司铎任命女性担任辅祭的权利,而非强制性的作法。当然,我们男青年或男孩充任辅祭职仍然是教会一直称许的优良传统。
    这样说来,如果教区主教许可在其所辖教区内可由女性担任辅祭职,那么该教区内的堂区司铎就可以合法认命女性担任辅祭,教友们也不必惊奇。但司铎自己无权在没有主教的许可下任命女性辅祭。
    但这里我们根据1970年“举行圣礼应守的规则”中,妇女可从事下列的服务:
    a 除了福音,可宣读经选,利用扩音器司传声之职,使全堂易于听闻。主教团得确切指定适当座位,使妇女能在那里宣读天主的圣言;
    b 诵念信友祷词的意向;
    c 指挥礼仪集会的歌唱,演奏风琴或其他准许的乐器;
    d 宣读礼节的指示,帮助教友认识礼节的意义;
    e 尽那为信友集会服务,而素常委托于妇女的责任,例如:在堂门口领导教友就座,整理游行队伍,收集教友的捐献。    (连载六)

本文标题:走出弥撒圣祭的误区(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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