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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系统化、规范化、专业化入手 不断提高民间力量养育儿童水平

—— ——在“中国民间儿童养育”研讨会上的讲话

2013-10-26 15:11:40 作者: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 徐建中

2013年10月26日

同志们、专家们:
  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参加今天的会议,与大家共同探讨儿童养育的话题。中国的儿童福利事业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参与,中国的儿童福利制度发展进程需要政府和社会的携手推动。党和政府历来高度关心儿童福利事业,给予困境儿童特别的关怀关爱。尤其是近几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各部门通力协作和社会各界支持下,我国的儿童福利事业长足进步,儿童福利制度跨越式发展。一是建立了国家孤儿保障制度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对孤儿基本生活、教育、医疗、成年后就业和住房做了全面的安排。中央财政每年列支专项,按照东部、中部、西部不同标准补助地方,每月为全国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全国57万孤儿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制度保障,各方面条件得到实质性改善。同时,我们在浙江、河南、江苏、深圳等地开展了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试点工作,创造条件,逐步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病残儿童等困境儿童纳入保障范围。二是建立健全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制定并实施了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十一五”规划和“十二五”规划,在全国新建了一批设施完善、设备齐全、环境优美的儿童福利机构,着力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康复、特教、培训等多种功能。三是全面提升残疾儿童手术康复训练水平。建立了“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长效机制,每年投入7000万元,免费为全国福利机构具有手术适应症的儿童实施手术矫治和康复训练。确立了国家级、省级定点医院,确保这部分病残儿童享受到国家最优质的医疗资源。通过与李嘉诚基金会等国内外慈善组织合作,逐步将助医项目向贫困家庭儿童和一般儿童拓展。此外,我们还全面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出台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建立部际联系会议机制,实施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建设规划,对全社会的流浪儿童给予制度性的救助保护。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之后,党和政府更加关注儿童福利事业。根据总书记宏观政策要稳、微观政策要活、社会政策要保底的指示精神,我们部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牵头组成了调研组,研究制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保障政策。下一步会将父母重病残、长期服刑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制度性保障。未来,也将逐步将保障范围拓展到重病、重残儿童等其他困境儿童。可以预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在儿童方面重视逐步加强,投入不断增多,保障越来越好。同时,我们也特别高兴地看到,在政府关注儿童福利工作的同时,全社会的爱心人士都在关心关爱着我们的儿童,尤其是处于困境的孩子们。
  今年1月4日,河南兰考居民收留弃婴、孤儿火灾事件,暴露了个人和民办机构收留弃孤儿童存在的问题。事件发生以后,我部紧急安排部署,并于1月6日下发了《民政部关于主动加强对个人和民办机构收留孤儿管理的通知》,对全国个人和民办机构收留孤儿、弃婴的情况进行了大排查。排查发现,全国共有收留弃孤儿童的个人和民办机构878家,收留弃孤儿童9394名。通过排查,既看到民间力量收留儿童发挥的积极作用,同时,也发现民间力量遇到的困难和民间收留存在的问题。排查后,我部会同财政、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强调了孤儿、弃婴收留安置的程序,明确了民办机构收留孤儿、弃婴与民政部门合办儿童福利机构的相关规定,建立了部门协同的机制。下一步,针对民间养育孤儿,我提几点意见与大家交流:
  一、民间力量养育孤儿、弃婴要有系统化的思维
  所谓系统化,就是民间力量养育孤儿、弃婴的工作纳入到中国儿童福利服务体系中去思考,去设计和推动。我国的儿童福利制度有两大支撑,一是各类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费制度。主要包含儿童福利的保障对象、保障内容、保障标准。它是津贴的形式,通过现金发放到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手中实现。二是儿童福利服务体系。通过为困境儿童提供福利服务来实现。主要包含基层福利服务机构、站点、人员和其他专业化服务机构,解决提供服务的问题。民间力量养育孤儿、弃婴,要纳入中国儿童福利体系这个大框架中去定位和思考,在政府制度性保障的基础上,着力提供福利服务,发挥补充作用。
  二、民间力量养育孤儿、弃婴要有规范化的举措
  所谓规范化,就是民间机构要像政府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一样,规范运行、按章办事。首先是理念要规范。对待养育孤儿、弃婴的问题,首先要有儿童优先的理念和“国家监护”的概念。“儿童优先”的理念和原则,与会同志都比较清楚,我不多讲。在这里突出强调“国家监护”的规范。我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保护儿童权益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社会各界关切所在。从儿童最大利益出发,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这是我们做好儿童工作的基本准绳。《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民政部门作为孤儿、弃婴的兜底监护人有明确的规定,民政部门是代替国家履行对孤儿、弃婴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国家监护是区别于个人监护、家庭监护的法律概念。因此,我们收留孤儿、弃婴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开展,在法制的约束下实现,关于弃婴收留各方面的工作都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其次是举办民间收留弃婴、孤儿机构的程序要规范。七部委《关于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在对公民发现弃婴后的接搜、体检、户籍登记和安置抚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弃婴安置过程中公民和各部门的职责提出明确要求的基础上,对当前民办机构和个人收留弃婴的问题做了分类规范,明确了民办机构和个人收留弃婴需要满足的条件。因此,举办民间收留弃婴、孤儿机构,一定要按照七部委的要求,与民政部门合办,签订相关协议。再次是管理运行要规范。兰考事件暴露了民间力量养育孤儿、弃婴在管理运行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儿童福利工作者的深沉反思。养育儿童尤其是弃婴、孤儿不仅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为这些孩子成长提供必要的抚育、康复、医疗、教育条件,而且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为他们提供规范化的福利服务。只有管理规范,才能更好地保障儿童权益,避免伤害儿童的现象再次发生。
  三、民间力量养育孤儿、弃婴要有专业化的水准
  所谓专业化,就是民间力量养育孤儿、弃婴,要遵循儿童抚育纲要和相关标准,提供专业化水平的服务。随着我国儿童福利制度的逐步建立健全,遗弃健康孩子的现象越来越少,无论是政府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还是民间举办的机构,养育的孤儿、弃婴绝大多数是病残儿童。这部分儿童成长,除了基本抚育条件外,对医疗救治、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高度依赖,需要及早发现、及早救治、及早康复,要与时间赛跑。为了提高儿童养育质量和康复水平,我们组织力量制定出台了《儿童抚育纲要》、《儿童福利机构设施设备配置标准》,正在研究《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等。这一系列规范和标准,目的就是为了推进儿童福利机构的标准化、专业化水平,将儿童福利机构打造为孤儿、弃婴养育的专业机构。希望民间机构在养育孤儿、弃婴的实践中,把专业化摆在突出位置,努力提高养育水平,从而更好地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
  朋友们,我们无法一味批评家长的无良,由于社会保障政策尚不完善,有的残疾儿童家长遗弃孩子也是不得已的行为。为此,我们也在积极积极研究和推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重病残儿童等综合性的保障政策,相信通过这些政策的延伸和保障,被遗弃的儿童会逐步减少。我经常谈到一个观点,在总人口中,残疾是有一定比例的,这些孩子残疾了,就替代我们承受了残疾的辛苦,我们就是健康正常的。因此,我们这些健全的人必须用爱心和制度去保障他们的成长,为这些孩子提供温暖的家园。朋友们,感动于你们的爱心和真情,相信我们都是一样为了孩子谋福祉,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孩子们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福利服务,为他们打造温暖的家园。

本文标题:从系统化、规范化、专业化入手 不断提高民间力量养育儿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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